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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一所市立國中之孫姓校工(下列稱孫男)於106年在校內工作騎車摔傷骨折,左腳併發敗血症導致截肢,勞保局認非屬職災,無法獲得職業災害補償,孫男進而提告請求79萬多元職災給付,一審判敗訴,二審逆轉勝改判孫男勝訴。
法律救生員簡評:
- 一審法院採勞保局意見,認為並非職災,主要有兩個理由:第一,孫男截肢是校內摔傷前四個月發生之車禍導致,與校內摔傷無關,故非職災;第二,孫男本身患有糖尿病,傷口本較難癒合,且孫男受傷部位與四個月前車禍受傷部位相同,不能認定孫男截肢為校內摔傷所致,故非職災。然,二審認為,依照鑑定報告所示,孫男因校內騎車接傷骨折進行治療,治療後才造成受傷部位局部腫脹,並引發敗血症進而截肢,足以認定截肢與校內摔車有關,故認定係屬職災。
- 筆者認為孫男車禍後,傷口未有惡化的現象,直到校園摔車後,傷口經治療,導致腫脹,因糖尿病史併發敗血症,左腿才因此截肢,應認孫男截肢與校園摔車有因果關係,應認係屬職災,二審判決較為有理。
- 另,因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屬於雇主之「無過失補償責任」,故高雄該所國中主張孫男負責校園環境整潔,卻因自行未將樹枝清理乾淨才導致摔倒截肢,而主張孫男「有過失」應自行負責,並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