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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吹哨者風波 女員工遭霸凌被迫離職】鄭深元律師、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一、新聞提要
109108日新聞報載康軒董事長李萬吉95日返國後在居家檢疫期間,蓄意將定位手機置於家中並違反規定外出且沒戴口罩,康軒內部懷疑有員工密報,致董事長遭衛生局開罰。康軒自行揪出在一名「吹哨者」。事件傳開後,該名女員工否認為吹哨者,然仍收到霸凌紙條及遭受公司內部壓力而被迫離職。至於是否為非自願離職,公司與該女員工各執一詞。日前,該名女員工向新北勞工局申訴公司未發獎金及鎖住電腦權限,並寄出存證信函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該公司給付業績獎金、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本案相關條文
  1. 職場霸凌部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紀錄並留存三年。
  1. 吹哨者保護部分
​​​​​​​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同條第三項:「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三、本案法律評論
  1. 首先,該名否認為吹哨者之女員工遭到公司內部霸凌,公司除了將該指名道姓之霸凌紙條移除外,並未有其他保護該名女員工之措施,例如調整該名女員工之部門、關心該名女員工之心理狀態等積極保護措施,恐有違反上開有關職場霸凌之相關規定。故該名女員工藉此主張該公司違法勞基法規定主張雇主違反勞工法令進而終止雇佣關係並請求非自願離職書及資遣費非屬無理。
  2. 其次,因該名女員工已否認其為吹哨者,是否仍有勞動基準法第74條之適用則有所疑問,且問題應回歸員工面對職場霸凌時,公司是否已為有效之處置,有無違反勞動條件之情形。惟若該名女員工確為吹哨者,縱其對外否認,然公司依照勞基法第74條,則不可因此對該名女員工司有不利處分,例如解雇、減薪等,否則該不利處分無效。
  3. 再者,我國雖有吹哨者保護相關條款,但適用對象與適用情事不盡完整,且條款往往著重於吹哨者身分之事後保護,而非採取避免吹哨者身分曝光之事前預防機制,進而導致吹哨者遭職場霸凌或公司以其他理由刁鑽吹哨者並予以解雇。揭弊者保護法因立院屆期不連續,需要重新三讀,希望政府能夠重視吹哨者的利益,儘速推動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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