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提要
109年9月24日報載新光集團創辦者之一的洪萬傳之長子洪文樑過世後,孫子洪士鈞等人被課徵13億餘元遺產稅,但洪士鈞事後發現父親生前有2億餘元房產債務未列入遺產稅扣除,提告請求退稅,一審敗訴,二審認為事實仍未查明,發回重審。
二、本案法院判斷
(一)高等行政法院
- 洪文樑買房並借名登記在友人名下,友人於洪文樑死後將該房出售,出售價金由洪士鈞等人取得,當時就應發現前手有買賣價金未結。
- 本件非政府機關之錯誤導致溢繳稅款,故自88年申報日起算,已逾5年時效規定(因個人錯誤致溢繳稅款之時效為5年)。
(二)最高行政法院
- 退稅請求權行使期間係自「繳納之日」起算,而非自申報時起算。本案洪士鈞雖於88年申報遺產稅,但繳納日為何,未見原審查明。
- 2億餘元房產債務經99年法院判決確定後,原先遺產稅額的認定產生「事實認定錯誤」的情形,原審自應查明並正確適用法令。
- 該房產係借名登記他人名下,他人再行出售,是洪士鈞申報遺產稅之後發生的事,原審卻以此為由,認為洪士鈞早就知道積欠買賣價金,違反論理法則。
- 國稅局主張該房地總價3億1000萬元,洪文樑已支付價金9203萬7587元,未償債務為2億1796萬2416元,故應計入遺產總額者僅洪文樑已支付價金9203萬7587元;洪士鈞則主張有未償債務2億1796萬2416元應予扣除。如果無訛,則兩造主張似乎一致。因此,若國稅局以9203萬7587元計算遺產稅,似無違誤。
- 「適用法令錯誤」與「適用法規錯誤」不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稱之「適用法令錯誤」,包含因事實認定錯誤所致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但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最高法院則認為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可見法律用語差一個字,差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