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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車糾紛2度到車行開槍、縱火 老闆朋友急救援】鄭深元律師、楊勛傑律師 撰



109年9月18日新聞報載劉姓男子在張姓男子之介紹,向梁姓男子購買權利車。購買後產生買賣糾紛,因此劉姓男子偕同林姓友人,前往張姓男子於台中市經營之汽車維修廠與賣家梁姓男子談判,協商未果,劉姓男子持槍恐嚇張、梁二人。
而上述新聞所謂「權利車」即為本文所探討之議題:

一、什麼是權利車?
民間所稱之「權利車」,是指原車主向銀行貸款購車,依照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規定設定抵押權給銀行,約定貸款未繳清,銀行可取得車子然後拍賣。有些車主繳不出貸款,就把車子交給當鋪再設定質權變現,清償不了債權後,當鋪就會把這輛車以「權利車」的名義低價出售,當鋪簽署「讓渡書」的方式給權利車車主,惟「權利車」上仍有銀行的動產抵押擔保設定。
二、權利車有甚麼風險?
權利車上同時存在兩個權利,一個是銀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取得的抵押權,另一個是當鋪取得的質權。設定給當鋪的質權,在當鋪轉賣給他人時就已經實行,因此債權清償完畢。但是設定給銀行的抵押權還沒實行,債權還沒清償,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銀行可以直接占有然後出賣,所以權利車車主隨時要擔心被銀行找到車子所在地,被拖走拿去拍賣。
三、權利車的登記
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裡所謂的登記,按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是要向監理站登記。也就是說,銀行若要確保這個抵押權能繼續存在於原車主之後手,必須向監理站登記。若當舖係以動產抵押擔保方式辦理者,亦應向監理站,始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結論》
權利車的買賣能存在於市場,是因為權利車都是高級車種,許多人寧願冒著車子被拖走的風險,也想用低價享受高級車。權利車法律關係較複雜,許多權利車車主購買時不了解背後的權利義務關係,衍生的消費糾紛很多,所以建議不了解前後車產權狀況的一般人,還是盡量少接觸權利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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