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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營遭武界壩無預警放水釀4死,可以國賠嗎?】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律師 撰

一、新聞提要
109913日台中市兩個家庭至南投武界栗栖溪上游河床野營,於二家庭野營的栗栖溪旁設有警告標示告知民眾不得進入及從事活動相關警語,然二家庭仍野營,凌晨因武界壩電動閘門兩度自動開啟無預警放水,使得32小共5人被暴漲溪水沖走,造成4死,進而引發是否國賠之討論。
二、野營家庭究可否向武界壩管理機構台電請求國賠?
  1. 若台電放水廠係有意放水,則管理人員是否有人為疏失則為一大考量,亦即可能涉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公務員作為、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例如,管理人員是否有依照武界壩水庫運用要點第11條規定發佈洩水警報並透過相關機構通知人民、是否有善盡其巡查及管理義務、是否有相關補救措施等。
  2. 若台電放水廠係無意放水,除可能涉及管理人員之人為疏失外,亦可能涉及武界壩相關設備之故障,進而可能涉及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欠缺,即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公共設施之設置與管理責任。
三、野營家庭是否有責任?
  1. 本案因武界壩栗栖溪旁(二家庭野營區)已有警示牌警告民眾不得進入武界壩並從事相關活動,然二家庭仍執意闖入,依照新修正之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4項規定,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其立法目的在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尚無法全面設置安全輔助設施,亦不宜或難以人為方式除去風險,是以,人民於接近使用山域、水域,亦應具備風險意識,做好自主管理,責任承擔。故若管理機關已在武界壩栗栖溪旁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二家庭仍執意闖入野營,於事故發生時,台電自可依照上開規定主張不負或減免其賠償責任。
  2. 若台電依照上開規定減免責任之比例,仍須視台電本身有無過失、人民與國家之過失比例而定。若台電本身對於上開放水已通知人民且武界壩機器設備亦無故障等並無故意或過失之情形,則台電依照上開條文規定恐減免其大部分之賠償責任,甚至無責任。惟若國家本身針對武界壩機器維護不當,或是未依照相關規定操作武界壩等,則針對被害人野營部分,國家至多僅能依照民法第217條主張與有過失並主張依照國賠法第3條第34項規定減輕其責任,台電仍無法免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