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提要
109年9月9日報載陳男獨自到錢櫃KTV消費,他想下樓抽菸,因服務生提醒須先結帳而生心不快,陳碎念「唱歌為什麼要付錢」,遭錢櫃當成白唱而報警。新北地院依詐欺罪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陳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陳男故意詐欺,改判無罪確定。
二、本案法院見解
(一)地院判決有罪理由:
- 被告進入錢櫃前有先詢問消費方式,足認被告確有消費之意思並知悉離開錢櫃前有支付費用之義務,使錢櫃人員誤信其有付款之能力及意願。
- 因KTV通常會提早結帳,服務人員請被告結帳,被告回覆來錢櫃沒有在付錢的、沒有錢支付等語,足認有詐欺得利之行為及犯意。
- 又當時被告個人帳戶只有29元也無信用卡,被告雖稱有公司帳戶可以使用語音轉帳,但因包廂網路不好,無法使用,惟證人均證稱無聽到被告有此說法,且縱被告有付款能力,其亦無付款之意。
- 法院認為被告係因唱到一半至樓下抽菸,沒想到錢櫃就報警,因生氣而拒絕付錢,難以證明被告事後拒絕支付款項,係因被告自始即有詐欺得利之犯意。
- 被告表示只要使用語音轉帳即可將其公司帳戶款項轉至個人帳戶內,再至ATM提款,足證被告非無付款能力。
- 被告不斷重複不要付錢等語,係因躁鬱症發作,難認被告於消費之初即有詐欺之故意。
被告身上無現金,戶頭僅有29元,亦無信用卡,其前往錢櫃表示要消費,並詢問消費方式,足認其有使錢櫃誤以為其有消費能力之意。錢櫃提早請被告結帳,被告說來錢櫃唱歌沒有再付錢,足認其自始無付款之意。雖被告辯稱係因提前被告知結帳而生氣,以致不想付款,但因KTV包廂為較私密空間,服務人員對於客人進出管理較不易,被告獨自前往錢櫃消費,服務人員因被告欲外出抽煙,可能是藉機離開,因而要求提早買單實屬合理,且被告獲得了消費之利益就必須支付費用,不能因被告知提早買單就不支付費用。至被告雖表明可使用語音轉帳將錢匯至個人戶頭,有足夠能力支付費用,係因包廂訊號不好,始無法轉帳,然因轉匯至個人戶頭後也需離開錢櫃至ATM取款,仍有逃遁之可能,似難認被告消費之初即有付款之意願,被告所辯其實並不可採。至於被告所罹躁鬱症是否足以使被告理智喪失至此程度,判決書似並未交待清楚。
新聞連結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