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設備端通訊監察,依草案第2條第8款,意指侵入目標所使用之資訊系統或設備,在通訊尚未加密前之發出端或已解密後之收取端,記錄未加密或已解密之通訊內容之方式,而實施之通訊監察。也就是說,草案允許偵查單位在你的電腦、手機植入木馬,或開啟後門進行監聽。就此,法界反對與支持都有,於此不論。惟問題在於,偵查單位依據法官核發之設備端通訊監察票執行後,認無執行必要,或法官之後拒絕續監,偵查單位有沒有真的移除木馬、關閉後門?檢察官、法官如何確認木馬確已移除、後門已經關閉?草案沒有控管機制,莫非一切只賴誠信?過去,一般電話之通訊監察,偵查單位需至電信機房掛線監聽,有第三方審核機制,時間一到馬上下線,無法再側錄監察任何通訊,但是設備端通訊監察,係由偵查單位「自行」植入木馬、開啟後門,而且植入何種木馬也無任何限制,將來執行完畢,由執行單位自己移除?誰能相信確已移除?設備端監察之軌跡存在何處?如何稽核,均不清楚。草案就此方面之控管,完全沒有,是否失職?
再者,草案第16條第2項規定,進行設備端通訊監察植入木馬之後,對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亦得取得。也就是說,一旦法院核准設備端通訊監察,則所有在你手機或電腦內的「所有」的資料,不管是過去的還是現在的,都可藉由這隻木馬、這個後門取得。試問,必要性何在?因此取得之資料,如果與該案犯罪偵查無關,如何保管、控制、銷毀,草案均無明確規定,若偵查單位據此建立百官(全民)行述,又該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