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時事評論

【科技偵查法草案之非侵入性調查部分,恐使場所監聽合法化?】鄭深元律師 撰

  所謂「非侵入性調查」,依草案第2條5款之規定,係指對目標空間,不以物理性侵入的方式,而係在該特定空間之外,以科技設備或技術,自外部蒐集目標空間內資訊之調查方式。此處之目標空間,亦包含「隱私空間」,在偵查3年以上重罪之情形,草案允許偵查單位自外、對內進行監看、測量、辨識、拍照及錄影。此處雖未授權得「錄音」,惟「錄影」加上以科技器材「辨識」(例如以雷射投射至住處窗戶,測得聲響震動頻率後重建屋內對話聲音),則等同「錄音」「錄影」,因此實際操作結果,將直接顛覆通訊保障暨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禁止「場所監聽」之設定。過去通保法禁止在隱私空間裝置竊聽器材,草案卻直接允許偵查單位在隱私空間之外對隱私空間進行場所監聽,此一變革鉅大,恐怕是近20年來偵查機關唯一僅有的擴權。試問,如此擴權及於場所監聽,是否已經廣泛討論、形成共識?台灣社會目前是否有恐怖組織存在,需要以此方式蒐集證據不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