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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法公告僅五日,是在怕什麼?】鄭深元律師 撰

  法務部於9月8日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下稱草案),預定徵詢各界意見之時間僅為「5日」,此與一般草案公告為「60日」,大不相同,且創下歷史上最短紀錄。不意外的是,草案內容一經披露,法界莫不驚訝萬分,台北律師公會亦發表聲明表示應再討論,並非無因。
  依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釋,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惟因情況特殊,而有定較短期間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期間。就最短可以多短,可否短到5日?行政院秘書長曾於94 年 9 月 5 日以院臺規字第 0940090005 號函示最短不得少於7日。試問為何法務部此次訂下比7日更低的5日期間?本草案既與Covid-19無關,也瘦肉精美豬無關,瘦肉精美豬一方面有美方壓力,一方面經總統公開宣示,如此勢在必行之法案,衛福部也才訂7日之徵詢意見期間,法務部卻以「偵查機關使用科技設備進行調查迭生法律爭議及實施困難」為由,訂下歷史上最短的5日時間?請問偵查機關調查困難又豈是一天二天的事? 草案本應有週延討論,何以主管機關急在一時?莫非所擬草案經不起挑戰、不夠週延,對自己沒有信心,或者草案是有何不可告人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