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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奇藝被迫下架?】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律師 撰


一、新聞提要

經濟部於10993日公告禁止台灣公司代理或經銷大陸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因此台灣代理經銷愛奇藝業務之歐銻銻娛樂被迫停止愛奇藝會員經銷業務及愛奇藝品牌代理服務。
二、
經濟部公告內容及理由
  1.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經濟部依據上開授權,會商NCC後,於109818日預告:「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臺灣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2. 105年投審會並未核准大陸愛奇藝來台設立子公司: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暨「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並未開放大陸視頻網站(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進入臺灣經營,因此拒絕陸資來台設立愛奇藝公司之子公司。
  3. 投審會前既已否准愛奇藝公司來台設立子公司從事OTT-TV業務,為避免OTT-TV(如愛奇藝、騰訊等)在台達到違法落地之效果,故一併禁止大陸地區OTT-TV透過代理或經銷等迂迴方式在臺灣經營。
三、本案法律評論
  1. 愛奇藝公司透過台灣代理經銷愛奇藝OTT-TV平台以逃脫陸資來台須經投審會許可之程序,程序上自屬可疑;又,本案相關從業人員,在製作平台之內容時,若涉及統獨意識之爭,恐使員工選邊站,故經濟部禁止OTT-TV來台經營,非無理由。
  2. 然以,政府之介入仍無法阻絕一般民眾透過發達之網路跨境收看中國戲劇、綜藝及電影等,至多使大陸OTT-TV企業方在經營成本上(例如:伺服器成本)提高,或者民眾需有透過更高端的網路技術跨境購買大陸的OTT-TV平台服務,反而官方禁止許可後,愛奇藝公司進入地下經濟,無法實際納管陸資企業,政府亦收不到稅、管不到違禁品輸台等尷尬囧境。
  3. 大陸OTT-TV以後極有可能透過其他OTT-TV平台播放原屬於愛奇藝之內容以規避現行經濟部之公告,雖可能導致其經營成本增加,將增加經營成本,消費者恐蒙受其害。又當OTT-TV平台服務出現問題時,因在台灣無代理經銷經構,即無法立即尋求消費紛爭解決,消費者權益無法受到保障,並非兩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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