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時事評論

孫安佐在美國製造槍枝未遂,美國釋放,台灣起訴?

聯合報載:孫安佐2018年在美國揚言持槍射擊學校遭逮,並遭從寄宿家庭中搜到槍枝零件和1600多發子彈,孫遭恐怖威脅罪、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判決有罪,服刑238日後遣返回台。當時孫入境後,因涉在國外犯3年以上之罪,直抵士林地檢署應訊。檢察官認為,孫在美國非法製造手槍未遂,未經外國法院判決,我國具有審判權,今偵查終結,依提起公訴。
------
評析:
本案犯罪地、結果地都在美國,原則上台灣並沒有審判權,對比香港陳同佳來台殺香港女友的案件,因為犯罪地、結果地在台灣,雖然是外國人,但是因為行為、結果都在台灣,台灣仍有審判權。
孫安佐案犯罪地、結果地不在台灣,台灣法院原則上沒有審判權,但是因為孫安佐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且他所犯的製造具殺傷力槍枝未遂罪,在台灣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處罰上,係最連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所以依刑法第七條之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台灣是例外有管轄權的。
現在重點是:
  1. 孫安佐製造的槍枝,目前仍處於未遂階段,如何能判斷將來會成為具有殺傷力的槍枝?也許製造了半天,永遠不可能有殺傷力,也許有可能有殺傷力,沒有殺傷力就不會成罪,因此這部分檢方的證據強弱就是重點。
  2. 美國所移交的美國證據,或檢方透過管道取得的美國證據,在法庭上證據能力如何?也將成為攻防重點。
雖說如此,本文還是認為偵辦這類案件並無實益,畢竟不是在國內犯的,如果本案可以起訴,那檢察官更應該加速起訴陳同佳。

不過,這部分牽涉到政治因素,目前確實沒有人敢起訴。

新聞連結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