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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刀剁母頭扔下樓,高院逆轉改判無罪,當庭釋放,責付桃園市衛生局,衛生局挫著等】鄭深元律師 撰
37刀剁母頭扔下樓,高院逆轉改判無罪?
這個超猛,地院判決無期,上訴高院後直接判決無罪,當庭釋放,並同時把被告責付給桃園衛生局。先前火車殺警案,嘉院判決無罪後,因為台南高分院不敢釋放,所以到現在還繼續押著。現在我們知道了,原來自己長期吸毒導致精神狀況異常(不是本來就異常的情形),再殺了媽媽,法律上可以不用負責。他對自己吸毒後導致精神喪失的行為不用負責嗎?現在倒楣的是桃園市衛生局挫著等,看是要給他強制就醫一輩子,還是給他回家?可是高院已經明白說他沒有再犯之虞,那這樣能夠強制就醫嗎?不能的話,你高院送一顆炸彈給我,是要我怎麼處理?法源依據呢?有關機關請給個答案吧!
還有法務部、衛福部說的那個要成立的精神矯治所,現在到底是誰在負責,進度到哪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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