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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航掏空案之一】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北檢109年7月30日發佈新聞稿表示:張○維涉犯掏空遠航、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等罪嫌,茲就北檢所公布之違法行為及其疑慮分述如下(合庫部分另文再論):
一、張○維虛增遠航營收美化財報,有無實據?
張○維為加速北院准許遠航重整完成,進而美化遠航損益表,以利遠航出面向金融機構借款,乃自101年度至103年度虛增遠航「修護收入、佣金收入、廣告收入」,使遠航發生財務報告不實之結果。
評析:依北檢新聞稿所指,如何認定「修護收入、佣金收入、廣告收入」係屬虛增,則尚有不明。

二、張○維以「轉調關係人公司款項」名義侵占遠航資金13億餘元?
(一)檢方認張○維以「轉調關係人公司款項」名義指示下屬將遠航資金轉匯至關係人公司,並表明該筆款項係沖銷積欠關係人公司替遠航代償重整債務11億餘元,以此方式侵占遠航資金13億餘元。
【評析】:上開遠航資金,是否來自張○維旗下關係人公司借貸而來,遠航是否有清償之義務,若係來自張○維旗下公司,則此舉恐無違法疑慮,尚有必要釐清。

(二)檢方認張○維配合安泰銀行之換約提議,將關係人向安泰之中之兩筆貸款(係用於償還遠航之重整債務)之主借款人改為遠航,由遠航承擔關係人積欠安泰公司之13億餘元之債務。
【評析】:上開兩筆貸款,前是否業已撥入遠航使用(係以股東往來方式或借款方式撥入不明?),若係以借款方式撥入,遠航本有償還關係人或安泰銀行,則變更為遠航為債務人,由遠航代償,似乎並無背信疑慮,僅係手法上較為粗糙而已。

三、以「小坪頂房地」買賣作價沖銷帳列「其他應收款」29億元?
遠航於104年10月甫重整完成,隔年即暴增近31億元其他應收關係人款項、22億長期負債之嚴重財務赤字。張○維為避免遠航遭民航局裁罰影響航權,明知「小坪頂房地」市場成交量低迷,難以變現支應遠航且遠航亦無取得該資產之必要,竟以關係人公司所有之小坪頂房地作價29億餘元出賣給遠航,用以沖銷遠航資產負債表債所列「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金額。
【評析】:前開31億元之應收關係人款項,若無法及時返還,恐將打入呆帳提列損失,或進行冗長之民事訴訟程序追討,對遠航未必有利,張○維自兼債權人(遠航)與債務人(關係人),左手對右手求償,恐有利益衝突問題。因此由關係人以出售「小坪頂房地」方式,用以沖抵應收款項,未必較公司更為不利,是其重點應該「小坪頂房地」之市場交易價值為何?系爭交易是否高於市價而為不利益交易?若與市價相當,則僅係公司有無必要買入房產投資之問題,未必較打入呆帳更為不利。

(合作金庫違法放貸部分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