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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二讀 被告有罪認定與判刑採參審制之疑慮】鄭深元律師 撰



本來參審制是七年以上重罪才適用,現在改為十年以上,範圍大大限縮。十年以上的罪大抵就是殺人放火之類的罪刑(毒品案件不適用參審制),這類案件大多是認罪的,只是流行一堆精神抗辯,請問這種案件進行參審,有什麼意義?

雖說認罪可以不用參審,但是認罪外又作了精神抗辯,是否要進行參審?

浩浩盪盪選了一堆國民來判斷人犯行為時是否失常?是否判決死刑,付出這麼大的社會成本,真有這個必要?還是只是要為司法判決背書而已?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7220004.aspx?fbclid=IwAR1xmFjs5BOc8H0ZRcHX-qVlqSzmKZu5C7p9UiAMyxCdrW37UaBEzIWa9z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