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訴訟法修正重點(其中閱卷、文書記載事項、拘捕程序、通譯、請求付與扣押物影本、證人訊問、量刑辯論等變革之修正規定自109年7月15日施行,餘已自109年1月15日施行):
一、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修正條文第76條)
說明:過去,只要符合第76條所列各款其一之要件,即可逕拘,經常造成比例輕重失衡之問題。例如被告涉犯之罪僅為妨害名譽等輕罪,或顯難成立犯罪之情形,卻僅因被告通知、傳喚不到,即以逕行拘提之方式強制被告到案等不合理之情況,新法修正即可避免此種情形。
二、辯護人得協助受訊問之被告閱覽筆錄,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修正條文第41條)
說明:過去經常發生辯護人在協助被告確認筆錄內容記載是否正確時,遭到無端刀難,甚至拒絕提供辯護人確認之情形,致使部分筆錄內容記載發生不正確情形而無法及時更正,新修正案即賦與辯護人得閱覽筆錄及對筆錄錯誤表示意見之權利,以杜爭議。
三、禁止不正方法訊問及訊問程序錄音、錄影之規定,亦準用於訊問證人之情形。(修正條文第192條)
說明:實務上經常發生檢警調以證人身分傳訊,惟於證人訊問階段並未進行錄音錄影,其後證人轉為被告時,發生第一次供述之錄音錄影欠缺無從比對供述自由性及是否記載正確之情形。新法修正後,筆錄所載證人陳述與筆錄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四、對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之閱卷規則,賦予法律授權依據,提昇規範位階。(修正條文第38條之1)
五、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修正條文第142條)
說明: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因生活上或工作上等正當需求,而有使用扣押物之必要時,倘全不許其有使用影本之機 會,未免失之嚴苛。例如公司會計帳冊遭檢警調查扣,公司無帳冊即無法繼續正常營運,如不准予拷貝帳冊,恐影響所有人之生計,此種情形所在多在。新法修正後,所有人等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 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惟目前偵查中似乎仍無此聲請權利。不過一般認為,請求若屬正當,檢察官亦無不得逕予准許拷貝之理。
六、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修正條文第163條)
說明:犯罪之被害人(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惟告訴人係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犯人之人,原則上亦係最接近犯罪事實之人,予以必要之參與程序,亦有助於刑事訴訟目的之達成,故應賦予告訴人得以輔助檢察官使之適正達成追訴 目的之機會。惟限於被害人提出告訴而成為告訴人之情形,若非被害人,僅係提出告發,仍無此程序上之地位。又此部分請求調查證據,並非告訴人直接向法院為請求,而係告訴人向檢察官為請求,檢察官仍具有審核考量是否依其請求向法院請求調查證據之權限,自不待言。
※新聞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30674-29c8a-1.html?fbclid=IwAR3u1qQ_1hBL3fGoA2U8sRAJsTvseCemOCEyBBzOeZ1EjIQqmJWdH8p-8E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