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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加班,公司裝做沒看到?法院:避免慣老闆】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一、本案爭點

(一)員工自願加班,公司未付加班費,是否合法?(勞基法第24條及第79條)?

  1. 合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員工未依照公司工作規則事前申請加班,員工於加班後亦未經雇主追認並受領其勞務,難認雇主及員工就加班之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
  2. 不合法(更一審、更二審):公司若不同意員工自願加班,應事先獲隨時採取必要之防止措施,包含下班時間屆至立即關燈、斷電、強制關閉電腦等,而非消極容任勞工滯留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卻又拒絕給付加班費,平白受領勞工提供勞務之利益;且公司既消極容任員工自願加班,自屬默示同意員工加班,公司與員工對於加班之意思表示合致。
(二)公司未給付加班費,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1. 否定-無過失(更二審):本件被勞動局抽查的二位員工事前未依規定申請加班,事後未告知有加班,公司對於員工加班並不知情,難認公司違法未給付加班費有故意或過失。
  2. 肯定-有故意或過失(更一審):員工出缺勤均有紀錄,不能因雇主未注意員工出勤紀錄而主張其對於員工加班情事不知情而不具有故意或過失。
二、本案法律評論
  1. 公司對於未依照公司規則事前申請卻自行加班之員工,若公司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而係消極容任員工加班,依照勞動部函釋本仍應給予加班費。因函釋規定不僅可避免公司內部組織文化加班無工資之陋習,亦可避免雇主施壓暗示員工加班卻始終未明講之情形,卻於員工要求給付加班費時又表示其並未同意員工加班之窘境。
  2. 然若雇主未同意員工加班或對於加班員工已採取相當防止措施,員工仍強行加班,雇主自無給付加班費之必要,以避免勞工無加班必要卻坐領加班費之情形。
  3. 出缺勤紀錄功用除包含員工是否請假、曠職、早退等紀錄,亦包含是否加班之工時證明,故若公司自行未注意內部出缺勤系統而未即時糾正自行加班之員工或採取相關措施,難認公司對於未給付加班費之情事無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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