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之規定違憲
(一)性自主權係基本權保障範圍。
- 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參照當代民主國家之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含性自主權,婚姻所存在之社會功能日趨相對化,憲法就通姦之定位與評價應與時俱進,且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種類範圍也經過持續的擴張與深化。
- 性自主權與個人人格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與人性尊嚴相關,係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故刑法第239條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且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審查上,自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表準。
- 可維護配偶間親密關係之排他性,且避免配偶與他人性行為而破壞婚姻關係;基於刑罰的犯罪預防功能,有嚇阻該等行為之作用;且為配偶忠誠義務履行係配偶間重要環節,以刑罰制裁目的係屬正當。
- 然,配偶違反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配偶間親密關係,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其次,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法制裁人民行為,應限於公益與反社會性行為為限,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私人間權利義務之爭議行為,也一蓋納入刑罰之制裁範圍;再者,人民享有國家恣意干預婚姻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經營婚姻關係之權利;且追訴人民之審判程序亦嚴重干預人民隱私;此外,以國家介入人民婚姻關係,反可能造成婚姻之負面影響。
- 綜上,刑法第239條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
(一)法律為貫徹立法之目的,設刑事追訴審判之規定時,如對必要共犯撤回效力之形成差別待遇者,攸關刑罰制裁,就必須以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才與平等權之保障無違,而通姦人與相姦人係屬必要共犯,合先敘明。
(二)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差別待遇不符合平等權之保障,故違憲。
- 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係為了使夫妻關係得以延續,然通常決定是否對配撤回告訴即已決定是否延續婚姻關係,後面對相姦人之處罰往往只具有報復之效果,而與其婚姻關係延續與否欠缺實質關聯。
- 其次,追訴相姦人之犯罪時,往往傳喚通姦人作為證人,此一過程往往加深配偶間婚姻關係之裂痕,對於挽回婚姻關係亦未有實質關聯。
- 況且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以刑法第239條合憲有效為前提,刑法第239條規定既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自失所依附。
- 綜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與平等權之保障有違而違憲。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fbclid=IwAR0fjPf1mE8Ibp0ah3klKBlzr1y1mcXggNL6YGJxJ5FOqyAY_S3DQu8YjX0#secThr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