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檢察審查會是用來防止檢察機關怠惰不辦案,不是為了防免檢察機關濫權追訴。因此,如果檢察官不起訴或簽結後,體系內循地檢主任、檢察長審核及高檢再議或依職權送再議都無法糾正怠惰的話,那你交給司法院能做什麼?
司法院是被動審查起訴,不是主動偵辦案件,權利本質不同,法律要求也不同,司法院沒辦法也沒義務也沒權利幫檢察機關糾正怠惰,這已混淆權利的分際,且根本是找司法院幫自己可能的怠惰背書,難怪司法院會拒絕。
真的不知道法務部在想什麼?
要糾正檢察機關怠惰,必須堅實地檢主任及二審檢察官的辦案能量做起。
再者,法務部說希望將國民檢察審查會朝獨立機關方向設計,這句話是不是代表說,法務部承認檢察機關不是獨立機關?可以不要把話說這麼白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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