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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律師差一分沒過告考選部?最高行:應開啟第三閱程序】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一、新聞提要

109年5月21日新聞報載,陳男於106年參加律師考試,其智慧財產選選考科目第二題之第2子題(系爭子題,共20分)第1閱卷委員給15分,第2閱卷委員給3分,差距高達12分,已達該子題配分1/3以上,應啟動第三閱程序,然經考選部函復,因第二題 (包含1、2子題,共40分)兩閱分殊僅相差13分,尚未達第二題配分之1/3,不符合第三閱標準,陳男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案爭點

(一)考試院是否應依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但書准許陳男之「第三閱程序」?
  1. 第三閱啟動標準:「各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3分之1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1人評閱」(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但書參照)
  2. 高等法院:第三閱程序係以各題為計分範圍,不包括系爭子題,故第二題(含1、2子題)之兩閱分數則僅相差為13分,尚未達第二題配分1/3(即40分/3≒13.33分),不符合第三人重閱標準。
  3. 最高法院:第三閱程序計分範圍亦包含各子題,故是否達1/3應以該子題分數做計算,故系爭子題兩閱分數相差12分,已達題分3分之1(即20分/3≒6.66分),符合第三人重閱標準。
(二)是否有判斷餘地遭濫用之情事而可依典試法第28條第3項「再行評閱」?
  1. 考試評分係根據閱卷委員個人學識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屬人性,故針對系爭子題「是否構成犯罪」之評分閱卷委員自有判斷餘地,然若有錯誤之事實認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情,自有判斷餘地遭濫用,應再行評閱。
  2. 高等法院:第1閱卷委員係認陳男作答內容為「不構成犯罪」評為15分,而第2閱卷委員卻認其作答內容係「構成犯罪」評為3分,兩者針對是否構成犯罪意見相歧,係出於其中一位閱卷委員錯誤事實認定而有判斷餘地遭濫用之情事。
  3. 最高行政法院:閱卷委員應為如何之評分,自非僅從試卷所載形式上去辨識作答內容係「不構成犯罪」或「構成犯罪」等文字,尤其在作答內容根本未出現上開答案,或是作答文字模稜兩可等情,尚難僅因兩位閱卷委員之判斷不同而有濫用判斷餘地之情事。
三、本案法律評論
  1. 就是否應開啟第三閱程序,本文認為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係計分範圍亦包含各子題,除因該規則並未排除子題之適用外,各子題內容、配分皆各自獨立,既有其獨立配分,以母題作為是否達3分之1之第三閱判斷標準,並非有理。
  2. 就閱卷委員是否濫用判斷餘地,本文採否定見解,因在法律領域,常有見解歧異之情形;且系爭子題非如選擇題有確定答案,在文義表達上更因閱卷者不同而有不同理解;又,考生是否明確表達構成犯罪、論理矛盾導致結果與文字不一,亦可能影響閱卷委員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之判斷。考試評分具有「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不能僅依兩位考官認定不一而有錯誤事實認定之情事。
  3. 綜上,雖閱卷委員無濫用其評分之判斷餘地,惟陳男已符合第三閱之開啟標準,考試院自應准許第三閱程序。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58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