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見解
- 王男認為楊男欺騙房屋為「輕屋齡」,已屬民法上詐欺,法院認為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原則以領得使用執照時間起算屋齡,此房屋主結構雖於民國82年完成,但房屋於102年間才領得使用執照,與楊男112年委託房仲刊登賣房的房屋屋齡相同,故無詐欺之意思。
- 法院認為「屋齡」是不動產交易上重要事項,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屋齡」實際會影響到建物安全及貸款成數,也會衍生其他修繕費用及潛在成本,且楊男托仲介刊登的廣告上有強調輕屋齡,雖然不動產實務上以領得使用執照時間為屋齡起算基準,但此屋主結構已興建三十年,且建物結構強度通常隨著時間經過而遞減,若以領得使用執照時點計算屋齡,會導致消費者無法憑藉屋齡正確評估交易標的之品質等,故王男本認知此中古屋屋齡為10年才購買,實際上此屋主結構已興建30年,王男應為物之性質錯誤,可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 法律救生員評論
法院認為,房屋年齡應從領取使用執照之日起計算。楊男在仲介廣告中標註「屋齡10年」,並無詐欺故意。而根據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範,並未明文要求標註屋齡或房屋是否為續建。然而,屋齡及續建狀況屬於購房者應了解的重大事項。楊男明知該房屋為續建屋且主結構已建成30年,卻仍在廣告中強調「輕屋齡」。筆者認為,楊男並非毫無詐欺故意。雖然此案屋齡定義較為複雜,但法院見解一方面認為房屋屋齡登記為10年,另一方面又認為主結構建造時間30年,法院對於屋齡的觀點似有前後矛盾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