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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配偶手機,取得外遇資料有證據能力嗎?】林俞辰法務助理撰

邱女透過行車紀錄器查詢到丈夫張男外遇,她偷看張男手機密碼,發現手機內有十幾部與外遇對象徐女的親密影片,邱女認為徐女的行為已侵害配偶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認為,徐女已侵害邱女配偶權需賠償30萬。

  • 法院見解
  1. 徐女主張邱女是因為偷看張男的手機密碼,才取得親密影片,證據不能採用。然而,法院認為邱女使用張男手機取得親密影片的行為,並非持續侵害張男隱私權,也不是以不法竊錄或植入軟體即時轉傳、監控等嚴重侵害人性尊嚴的方式,獲得張男手機的證據,且邱女提出的證據於本案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邱女有使用該證據維護其身分法益之訴訟權益,並促進法院發現真實,若非藉由此種方式,實在難以取得此類證明高度隱密性行為的證據,故證據具有證據力。
 
  1. 目前法院實務需符合下列要件,才有可能有證據能力:
◎配偶間共同使用彼此的電子設備:配偶間知道彼此手機密碼或者經常使用對方手機,例如幫忙接電話與看手機內容等等。
◎非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取得證據,法院認為有證據能力。
◎未違反比例原則: 法院認為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配偶法益之重要性高於個人隱私權之保障,從配偶手機取的外遇資料,尚無違反比例原則,故取得資料有證據能力。
 
  • 本件邱女偷使用張男手機密碼,並從中取得親密影片,雖然民事法院認為此影片有證據能力,但邱女偷看張男手機密碼與使用張男手機的行為,是否會構成刑事責任?
  1.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妨害腦使用罪: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有民眾會認為因配偶有外遇疑慮去查看對方手機,應該算是有正當理由,不是法條所稱「無故」。然而,法院的多數見解認為,雖然夫妻雙方對婚姻有忠誠義務及法律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中一方必須接受對方全面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動的義務。配偶不能以調查外遇或懷疑對方外遇為由,恣意窺視、竊聽另一方,甚至是相關人士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涉及隱私的行為。
  4. 由上述可知邱女偷使用張男手機密碼,並從中取得親密影片,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與妨害腦使用罪。
 
  • 法律救生員評論:
對於是否可以從配偶手機取的外遇資料,目前刑事民事存有不同見解,若是要調查配偶是否有外遇前,建議先諮詢律師詢問該如何處理,了解如何合法地進行調查,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