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需有搜索票:
搜索需要有法官開立的搜索票,沒有搜索票的搜索則需要被搜索人的同意(同意搜索),只要你不同意,執行人員就不能搜索。當然,若現場狀況符合逕行搜索之條件(刑事訴訟法131第1、2項參照,例如毒品就擺在桌上、車上有酒瓶或K味等),是可以無票進進行逕行搜索的。
- 確認搜索範圍:
認遇到檢警調廉表明要進行搜索時,首先需先確認執行人有無持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及是否是真的?搜索票上面必須有當地法院名稱、法官的印文。此外,上面會記載一些資訊,必須完全理解看清楚,例如執行對象是什麼(什麼姓名、外號)?是以被告身分執行搜索(就是認定你是被告),還是以第三人身分執行搜索(就是不認為你是被告,但是你這邊有證據)?執行住址對不對?不對的話就關門拒絕即可。是什麼案由(毒品、洗錢或貪污等)進行搜索?搜索的範圍是全家還是部分人士?範圍是不是包含電磁紀錄、車子、手機、金融帳戶或其他?一般而言,不在搜索票上記載的物件,是不能搜索扣押的,以避免發生濫權搜索,假藉A案查B案的情形。
- 確認執行人身份?
絕對可以要求執行人員出示證件,確認確係檢警調廉等司法單位,才開門讓他們進來。此時,可以先電話通知律師到場陪同,也可以請比較熟悉狀況的人回來處理,若當時服儀不整,也可以要求整裝後再開門。但若拖延過久或拒不開門,執行人員是可以破門而入的。至於現場無人應答,執行人員也可能破門而入,也可能先行聯絡相關人返回開門,一切視現場情形而定。執行人員入內之後,會先要求在場人一人收受搜索票並在上面簽名,並告知一些搜索的目的、範圍等,有不清楚的情形,要當場詢問清楚再繼續。
- 可否請律師到場?
一般而言,不能以律師未到場為由拒絕搜索,但要求通知律師到場沒問題,但律師到場後一般可以在旁觀看、陪同、一起確認程序合法、搜索扣押筆錄內容是否完整,但有時執行人員不許,此係因刑事訴訟法規範不夠完備造成爭議所致(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僅規範審判中搜索律師得到場,未規範偵查中得到場,因此有單位反推認為偵查不得到場),不過一般認為律師可以在場,除非有妨礙搜索之目的。
- 搜索時應由一人陪同察看現場:
切記不要讓執行人員散開、任意翻找家中物品,以避免有被栽贓的可能。現場應統一由一位可以負責的人員陪同執行人員逐一察看屋內各處,或依其要求主動提出物件,在搜索的同時,執行人員的攝影機也可以同步拍攝到搜索過程,雙方留下完整紀錄較為安全。
- 我們老百姓可否自行錄影?
執行人員絕對有配備攝錄器材進行錄影,當場如果你覺得有必要的話,也可以自行打開手機錄影以保護自己,執行人員可能會拿走你的手機,但只要無洩密或妨礙搜索應該是可以自行錄影的,但勿因此與執行人員發生爭執,也不要妨礙搜索活動之進行。一般而言,可以請親人在旁錄影蒐證,或家中有監視影像自動開啟備份較佳,若對過程有疑義,在執行人員的攝影機前陳述,就能留下紀錄供日後檢驗。
- 搜索完畢應確認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搜索完畢後,應立即確認搜索扣押物品,清點項目,在搜索扣押紀錄上載明清楚,一般可要求給予一份影本留存,以避免將來無法處理事情。若對搜索過程有疑義,可在搜索扣押筆錄上要求記明清楚,以明爭議。例如執行人員查扣與本案無關物品、查扣搜索票上未記載之物品、執行單位拒絕給予副本,或執行人員不准律師在場等等都可以要求記明清楚,俾供將來檢驗。
- 法律救生員評論
搜索的目在發現證據,不在限制人身自由,與拘提、逮捕不同,因此你的行動、通訊都是自由的,再者搜索僅限於本案有關,若與本案無關的,除非為違禁品(如槍毒)可立即扣押之外,應適度在搜索過程中表明,此時若執行人員仍執意進行扣押,係屬「另案扣押」,應一併在搜索扣押筆錄載明清楚,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