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見解
- 張男抬起左腳攔車,但腳並未碰到曾男的車輛,依一般社會經驗,行進中的車輛具有一定速度,且車體由堅硬的金屬製成,單靠「徒手徒腳」攻擊行進中的車輛,難以對車輛行駛造成影響,反而可能導致攻擊者受傷。因此,法院認為張男抬腳攔車的行為不符合「強暴行為」的定義。
- 曾男表示因張男抬腳攔車而受到驚嚇,並因此緊急停車,認為張男以強暴方式妨害他駕車離去的權利。然而,法院認為,張男抬腳攔車時,左側仍留有足夠的距離供車輛通行,並未妨礙曾男行經該路段的權利,且曾男駕車經過張男後,仍有停車的行為。如果張男有意限制曾男行駛該道路,應該會直接站在其車前,藉由造成駕駛對撞行人的恐懼及賠償責任的壓力,迫使其停車,但張姓男子並未如此行動,故法院判張男的行為不構成強制罪。
- 怎樣的行為會構成強制罪呢?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強暴罪構成要件:
◎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去影響他人之意思,導致他人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利,或是被迫去做自己沒有義務要做的事。
- 強暴:行為人朝著他人或物體施加有形的力量,常見的情況為使用武力去影響他人意思。
- 脅迫: 行為人刻意對他人傳達不利的後果,影響他人意志。
◎行為人須具備迫使他人做出非義務行為或妨害其行使權利的主觀故意。
◎行為人行為須具有實質違法性:如果社會大眾認為行為人的強暴或脅迫行為不需要透過刑罰來處罰,則該行為不構成強制罪。例如,捷運保全為維護捷運秩序而將大吼大叫的乘客帶離捷運,此行為並不違反強制罪。
- 法律救生員評論:
法院認為張男抬左腳攔車,並不會影響曾男的駕駛意思,且只有當張姓男子站在車輛前方阻擋對方行進時,才有可能構成強制。類似情形在群眾抗爭場合經常發生,例如橫躺地上阻礙施工車輛經過,若工程車已無路可走,依其情況,除非有正當理由(欠缺違法性或有阻卻違法事由),應可構成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