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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私事算通勤職災?】林宏軒律師撰

立法院在審查勞動部今年度預算時,要求檢討並改進通勤職災事故的認定。根據勞動部日前送交立法院的報告,若被保險人在上下班途中順道處理私人事務,且該私人行為屬於日常生活所需,例如接送配偶或小孩、提款等,仍可視為職業災害,並在個案事實上「從寬認定」。

  • 什麼是職業災害?
所謂職業災害,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係指勞工執行職務或從事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災害(勞工因此傷害、殘廢或死亡)。
 
  • 如果認定為職業災害,勞工有何權利可主張?
如果認定為職災,勞工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求傷病、醫療、失能或死亡給付。勞工也可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請求雇主給予職災補償,例如住院之醫療費用。如果因此不能工作,雇主也應照常發放薪資,但若勞工已向勞保局請領職災醫療給付,雇主可主張扣除,僅補償不足部分。
 
  • 通勤災害算不算職業災害?
  1. 勞保局表示,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和第17條規定,勞工在「上、下班適當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且「未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可視為職業傷害。且認為不以Google Map建議的最短路線為限,如屬日常生活必需的私人行為,例如順道接送配偶或小孩、提款等,仍可視為職業傷害,但需個案認定。反之,若非順道而是相反方向,則可能不算職災。
  2. 此前,台南地方法院就認定勞工在下班途中多花5分鐘去吃台南人的傳統美食鹹粥,屬於合理行為,仍屬職業災害。
  3. 目前最高法院認為,勞基法第59條所稱的「職業災害」應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作相同之解釋,因此,正常上下班途中發生的災害屬於職業災害。但地方法院則有認為通勤期間發生災害非屬基法第59條所稱的「職業災害」。
 
  • 法律救生員評論
  1. 為貼近民眾感受,勞保局從寬認定通勤災害屬職業災害,從勞保角度而言,可以理解。但從勞基法的角度來看,因為涉及雇主的補償責任,因此法院在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時,須符合兩個要件:
◎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災害(業務遂行性)。
◎災害與勞工所擔任業務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業務起因性)。
  1. 既然,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立法目的是在防止職業災害,而通勤中發生的災害,雇主無法預防或控制,也不是在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因此不應算是職業災害,否則無異於加重雇主責任。儘管如此,由於目前實務見解不一,雇主最好還是依法投保,方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