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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判7年4月會不會太重?】鄭深元律師撰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高虹安等4人為增加零用金,低薪高報詐領11萬餘元,依貪污等罪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獲緩刑;陳昱愷無罪。高虹安表示將上訴,並宣布即刻退出台灣民眾黨;內政部則指出,依法停止高虹安的市長職務,即日起生效,職務由新竹市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判決一出,很多人不懂其中眉角,底下我們來一一分析,讓大家看懂這個判決的真正意思:

  • 高虹安判刑的部分是虛報公費助理薪資,及因虛報薪資因此每小時加班費也跟著提高的部分,也就是說明高虹安明明以6萬2千元聘用助理,卻向立法院申報7萬元,使立法院陷於錯誤因而核發7萬元薪資給助理,並以此標準核發加班費,致每小時費用較高,這部分法院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有問題的是:
  1. 助理的薪資也是由助理填表,經辦公室主任黃惠玟、立委高虹安向立法院申報,但為何助理要虛報薪資?中間是否有其他原因,例如包含浮動的差勤費用,因立院未能支付,因此一併以薪資項目包括進去,抑或仍在依慣例可以申報的總額度內酌情調高所致,判決並未說明,料將成為二審攻防的重點。
  2. 浮報的部分,包含薪資及加班費,後續流向為何?是流向辦公室零用金(公積金),助理個人口袋,抑或流向高本人,在刑度上會有區別也會連帶影響到高有無詐取意圖的認定。舉例來說,如果只是流向辦公室公用,甚至高付給助理的差勤支出,實際上遠大於虛報的部分,可能在採用大水庫理論後,法院會認定無詐領意圖,這部分新聞稿並無說明,無法得知是否未成為爭點,或雙方未舉證且法院未調查,還是法院認為犯罪已經既遂,無調查流向必要,似有商榷餘地。

  • 公費助理依原本的薪資(不包含浮報部分)的「加班費」繳回辦公室作為公積金(即零用金)使用部分,法院認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亦無申報不實」。亦即法院認為加班是屬實的,請領加班費沒有問題(只有浮報的部分有問題),且之後雖然高有要求繳回作為公積金,但這也是經大家同意,作為公用,並無證據證明流向高的私人口袋作為私用。這部分過去是新聞炒作的重點,也是高的人格最被污篾之處,目前法院認定並無此「強捐充作私用」的情況,這部分也算是還高清白。

  • 法律救生員評論
  1. 本案因高所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罪,且高並不認罪,犯罪所得多於5萬元,也無法減刑(低於5萬可以減一次),且未繳回犯罪所得,也無法再減,此外高也一路否認到底,找不到顯可憫恕的理由,因此法官綜合量刑7年4月,並不算重。
  2. 但類似處理方式,以高係首任立委,先前未曾擔任過任何官職或民意代表,應無自創公積金制度的疑慮,恐係沿襲先前其他立委作法,然若此係立委慣例作法,數十人乃至歷屆數百人犯案卻特定偵辦其中一人,且僅僅虛報11萬元,又無證據證明私用,卻遭判刑7年4月,恐將傷害國民感情,對法秩序維持也有傷害。
  3. 至於其他公費助理,因非公務員,係與公務員共犯本案,因此可以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減刑,且所得大部分在5萬元以下,又大部分知道繳回犯罪所得,所以可以減到有期徒刑2年以下,並同時諭知緩刑,才是輕判的主因。至於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在二審如果知道且願意繳回犯罪所得,預料可以再減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