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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之法律責任與調查救濟程序】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一、新聞提要

109年5月21日新聞報載一名國二女學生疑似喝下被加了粉筆灰跟廣告顏料的水,讓她喉嚨不舒服,甚至引起中耳炎,呂女認女兒被霸凌,不滿校方調查半年且態度消極,打算對全班32名同學和班導師提出刑事告訴,對此校方表示將尊重及配合司法調查。
二、學生霸凌之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1.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行為人:得處以保護處分。
  2. 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行為人:得視案件性質施以保護處分或例外課予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加害學生需與法定代理人父、母親連帶賠償。
三、認定是否構成校園霸凌之調查及救濟程序

  1. 偏差行為發生後,由班導師初評是否為疑似霸凌或重大校案事件,或由被害學生家長申請調查,之後則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進行調查,小組成員包含校長、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等。
  2. 霸凌需符合以下4個要件:持續、敵意不友善、難以抗拒或產生損害、影響正常學習。上開4要件若有一不符合,可能會被認定僅是偶發校園安全事件。
  3. 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即負有通報義務與責任,且不得超過24小時。違者處罰鍰、記過。
  4. 若家長對於小組認定並非霸凌,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復,由小組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對理由不服者,可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循申訴、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
四、本案法律評論
本案徵結在於校方組成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認定本案並非霸凌,被害學生家長不服。究其大部分原因恐在於小組成員多傾向息事寧人、保護加害學生,及不知如何行使調查權,或認定事實上發生困難。因此若被害學生家長對小組認定非霸凌之決定不服,行政部分,自可向該管教育局、教育部依次提出救濟,有絕大機會會發回小組續行調查;刑事部分則可直接提出告訴,由檢察署受理;民事部分則可直接對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非無救濟管道。民事部分為二年時效,刑事告訴部分為六個月時效,併予敘明。

※新聞連結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327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