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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媚×峰可否取消會員權益】林宏軒律師撰

吳姓貴婦19年前花了64萬8000元向知名美容機構媚×峰購買典藏金卡,原本認為可享受「終身免費」的美容瘦身課程服務。但媚×峰認為契約只記載「長期享有以上服務」,沒有「終身免費提供」,因此拒絕提供服務。吳婦因而向法院提告請求履約並求償60週拒絕給付課程之價值28萬8000元。一審法院認定媚×峰違約,須終身免費提供課程外,還須賠償吳婦1萬5600元。可上訴。

  • 一審法院判決理由:
  1. 法院認為契約第3條「會員使用完購買之課程基本堂數後,即可長期享有以上服務」之約定,未明文記載「長期享有以上服務」是免費贈送課程的意思,且媚×峰未證明當時有向吳婦表示「長期享有以上服務」是免費贈送之課程的意思,因此一般人會認為「長期享有以上服務」是我花錢買的,不是贈與,故媚×峰就不能主張撤銷贈與
  2. ×十幾年來,從未統計吳婦已使用之課程基本堂數次數,更未告知基本堂數是否已使用完畢,自何時已進入「長期售後服務」階段,也未實際區別基本課程以外之長期服務課程時段及次數,因此吳婦認知「長期服務」為「終身免費」尚屬合理。又所謂「長期」具體期間多久,並不確定,該條款已有疑義,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應為有利於消費者即吳婦之解釋。
  3. 契約約定「保留隨時變更此契約規章之權利」,有違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法規,顯失公平,自屬無效。
  4. 法院以吳婦購買課程時,餘命有49.55歲,計算×每年提供之課程價值為1萬3510元,因此×應給付60週拒絕給付美容服務課程價值1萬5600元給吳婦,還要終身免費提供原本之課程服務。
 
  • 法律救生員評論
  1. 法院以吳婦之平均餘命來計算媚×峰提供之課程服務價值,以避免媚×峰須終身履約還須給付高額賠償金,平衡雙方之權益,固可理解,但課程既然有定價,則原則上應依課程定價去計算媚×峰拒絕給付課程之價值。至於金額若過高或不合理,則是媚×峰可否主張本件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依民法第227條之2聲請法院酌減原本之給付或變更給付內容之問題,是另一個須考量之問題。
  2. 事實上,吳婦給付45萬元購買課程,與課程定價合計45萬0400元大致相符,應可認定是依課程堂數定價收取價金,至於400元之差額,則是給予消費者優惠所致。有對價關係之部分限於「課程基本堂數」,並以消費者於基本課程堂數使用完畢後,仍可享有長期免費課程服務,作為吸引消費者一次大量購入課程之方式。如此抗辯,有機會將「長期享有以上服務」之部分解釋為贈與,並拒絕繼續提供課程服務,或依第418條規定主張窮困抗辯,減縮贈與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