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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法官竟裁定交保】鄭深元律師撰

桃園前市長、前行政院副院長、現任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似在市長任內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即華亞科技廠房預定地)中,收受該預定地「鄰地」(農地,9.5公頃)自辦重劃之主導人行賄500萬元,以求審議通過該鄰地之區段徵收並變更地目為建地。案經桃市府經發局審議通過後,送內政部遲未通過,鄭文燦因此退還款項給自辦重劃之主導人。桃園地檢署5日訊問鄭文燦後,認為涉犯職務上行為受賄罪當庭逮捕聲押,惟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本件事證已足,無羈押之必要,准以500萬元交保,其理由為:鄭文燦雖否認犯行,惟有相關供述、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同案被告(即與中間介紹人)業經裁定羈押禁見,而其他共同被告高齡近90歲,已經法院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等情,且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認無羈押之必要,准鄭文燦以500萬元具保,輿論一時譁然。
 
  • 桃院駁回檢察官聲請羈押,改命交保500萬的理由是否合理?
  1. 我相信,本案檢察官目前偵辦關於鄭文燦的弊案應該不只一件,但因聲請羈押後,鄭文燦律師勢必會聲請羈押閱卷,因此檢察官就必須先收住其他案件卷證,而只呈現本件已發動強制處分的本案,因此也造成法官以為只有這一件在偵辦中,且經審視卷證發現本案蒐證應該已經齊全,而鄭文燦又無逃亡的問題,因此就准予交保。
  2. 至於本案是否蒐證齊全,法官有審案的專業,卻未必有偵查的專業(不過報載該法官最近三年才從檢察官轉任法官),且法官並不負責案件偵辦,偵查又是一個浮動的狀態,會不會向上向左向右發展,沒人知道,法官要如何判斷檢察官目前的蒐證是否齊全?法官如何預測羈押或交保對後續的偵辦方向有幫助或有妨礙?本身即存在困難或失準的可能。
  3. 至於現存的證據,既然有些共犯兼證人交保在外,即使是90歲高齡,也不免有串證、滅證的問題,並不是說年紀很大就不會有此問題,又即便是已經羈押禁見之共犯兼證人,律師仍然可以接見,類似政要涉案,院檢律所受壓力更大,實在難以完全免除串證、滅證疑慮(詐團律師協助共犯串證遭檢察官起訴時有所聞)。
  4. 況且本案桃市府經發局業已審議通過,審議委員(含主席)、主秘或其他公務員有沒有參與其中,應該尚未傳喚調查,法官又如何大筆一揮斷定本案已無其他共犯、已無串證疑慮?檢察官偵辦案件有聲押必要,法院應該在衡量人權保障與犯罪偵查予適度尊重,但准予羈押後經過二個月,檢察官再聲請延押時,法官即可嚴格審視這二個月是否真的有偵查進展?如果沒有的話,就可以裁定准予交保釋放,並非再無審查權限。

  • 本案對檢察官偵辦案件傷害最大的不是鄭文燦交保,而是法院將本案的案情、相關證據(什麼重劃案、什麼共犯、證人、譯文、蒐證照片)一五一十全部寫在交保裁定、新聞稿公示於眾。

  • 有心的相關證人、共犯都可以及時應對,對於偵查不公開是一大傷害,將來恐使案件無法續行鞏固至有罪程度,或更進一步發展偵辦其他另案土地開發重劃收賄犯行,至於法院內心到底是什麼想法,恐怕也只有他自己知道。

  • 本文發布後,近日新聞又披露,法官之父疑似為鄭文燦舊屬,且曾任鄭文燦任職期間的政風處長,任內遭披露多起府內公務員、金主貪瀆案,憑良心說,雖不至於構成法定迴避事由,但至少可以考慮自請迴避,陳請院長裁示是否請其他法官代理或組成合議庭,而非執意審理下去。

  • 此外,一個正常的法官在審案時,看到本案前面相關的行賄老百姓都已經收押,這次送來的是收賄的高階公務員,實在沒有理由不押,更何況法官自己也認定犯罪嫌疑重大,而非犯罪嫌疑不足。另外,以事證已經明確無再羈押必要駁回,根本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諸不見貪瀆重案經常動輒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歷經十年無法審結的案件所在多有,其理由莫非是事證解讀不一或事證不明確甚至不足所致,何以強制處分庭法官敢在偵查之中即大膽斷定本案事證已足,並阻礙檢察官更進一步偵查?

  • 據稱桃檢已經向高院提起抗告,我們就靜觀其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