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見解
法院認為因天色昏暗,無法確認B是否看到A摔車,且雙方機車並未發生碰撞,B難以聯想到A的摔倒與自己有關,且B騎車時均速前進,並無停頓或突然加速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定B不知有肇事,其離開現場未構成肇事逃逸罪。也就是說,法院認為B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並「無」認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8號刑事判決參照),因此縱使離開現場,亦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 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
- 行為人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自行車或非電動裝置之滑板車均不算。
-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重傷、死亡:在這裡不論有無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就不能離開現場,這裡的「交通事故」範圍很廣,只要與行車行人有關的均算,未必要實際上發生撞擊,但如果本案不存在傷害,就不能依此條追究責任。
- 知悉:行為人認識其因自己之行為(無論有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若行為人不知有肇事、不知有死傷,縱然自然平和離開現場,亦不構成本罪。本案就是這種欠缺知悉、認識肇事的情形。
- 逃逸:指從肇事現場離開,使人無法在肇事現場經由目視掌握肇事者與事故關聯性的行為,但如曾停留現場,但故意留下錯誤之聯絡方式,致被害人無從求償追究,亦屬逃逸。
- 法律救生員評論
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是否知悉肇事,再進而論以肇事逃逸罪。一般交通事故會產生碰撞,行為人很難舉證自己不知,惟有些間接造成的情況,例如對方受驚嚇滑倒,或對方自行閃避而自撞,亦存在行為人不知有肇事的認定空間,或雙方於現場曾短暫停留交談、留下聯絡方式或對方表示無大礙的情況下,亦不會構成逃逸。建議在遇到肇事逃逸案件時,先與律師諮詢,討論後續處理方法,以找出最合適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