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呂姓貴婦因失眠問題求診某時尚美學診所,劉姓醫師推薦「舒眠療程」給她,她在3年內注射485次丙泊酚(俗稱牛奶針),花費千萬元,結果藥物成癮,出現精神恍惚和暈眩等症狀並就醫。呂婦提告求償1198萬元(包括慰撫金200萬、無法工作損失198萬及診療費800萬),並於訴訟中身亡。一審認定劉醫師違反醫療常規,濫用丙泊酚致呂婦健康受損,判賠632萬(精神慰撫金50萬及療程費582萬)。二審改判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因療程已完成,診療費不需賠償。可上訴。
- 「propofol丙泊酚」是第四級管制藥品、具成癮性,劉醫師平均每2.1天就為呂婦施打1次丙泊酚,已違反醫療常規,濫用丙泊酚造成呂婦對該藥物依賴,健康權受有損害,認定應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且呂婦起訴時已解除與診所間的醫療契約,可請求返還療程費用582萬元,共632萬元給呂婦家屬。
- 至於無法工作損失部分,法院認為呂婦未證明其因藥物依賴而3年無法工作,因此判決免賠。
- 睡眠障礙並非丙泊酚的適應症,因此不應該用來治療呂婦的失眠。劉醫師用丙泊酚治療呂婦失眠,不符合正當醫療目的和醫療常規。
- 無法工作損失部分,法院認為呂婦未證明其長期沒有工作與該療程有關,因此判決免賠。
- 至於診療費用,法院認為診所已完成對呂婦的舒眠治療,且呂婦已付清費用,如果允許解除契約,法律關係會變得複雜,因此不准許解除契約,劉醫師不需返還診療費用。
- 精神慰撫金方面,法院考量劉醫師侵害呂婦健康的程度及雙方的身分、地位和財力等因素,判決劉醫師須支付200萬元精神撫慰金。
- 呂婦的療程持續了2年多,雖屬繼續性契約,原則上只能終止,不能解除,但最高法院(95台上1731)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已履行的繼續性契約均不可解除,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判斷。二審法院沒有實際計算或說明解除契約如何增加法律關係的複雜性,理由不夠充分。即使認為呂婦不能解除契約,但既然睡眠障礙並非丙泊酚的適應症,則劉醫師使用丙泊酚治療呂婦的失眠,顯然對呂婦無實益,呂婦應得不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26條關於給付不能之規定,請求賠償損害,即呂婦所支付的診療費用;或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返還已支付的診療費用;或依民法第347條準用第359條關於減少價金的規定請求退還部分診療費用;或者主張呂婦是被劉醫師詐欺,因而相信丙泊酚可治療失眠並與診所簽約,依民法第92條撤銷該醫療契約,並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診療費用。
- 二審法院可能考量到呂婦花費千萬進行療程,卻導致藥物依賴、成癮,健康因此受損,甚至於訴訟中去世,因而認為不能解約討回診療費用。因此在精神慰撫金部分,從一審的50萬元加碼到200萬元。但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不能解除契約,應適時闡明、揭露其法律意見,使呂婦家屬得以調整策略或訴訟方針(例如主張不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等),以避免突襲性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