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時事評論

【國會改革法案】鄭深元律師撰

近期立法院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國會改革法案進行二、三讀審議,此一法案向來為民進黨長期的主張,但民進黨執政八年後已拒絕再推動國會改革法案,民進黨團柯建銘總召說這是毀憲亂政,而藍白在野黨反而躍躍欲試,勢在必得。究竟該不該進行國會改革,我們先從這次改革最重要的國會調查權及藐視國會罪說起。

  • 藐視國會罪
  1. 官員對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也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2. 被質詢人經主席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覆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經院會決議,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此部分為行政處罰,性質類似交通罰單。
  3. 官員於立法院受質詢「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也可以移送彈劾或懲戒。
 
  • 國會聽證、國會調查權
  1. 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20萬元罰鍰。上開設調查委員會的法源依據可以參見釋字第585號解釋,於茲不贅。
  2. 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1/3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這裡比較有問題的是,除了全院委員會可舉行聽證之外,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都可以舉行聽證,是否需授權至各委員會等都可以舉行聽證,及將來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小組等等之事權如何劃分約束,恐為一大問題。
  3. 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但證言時,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這一部分有很多人有意見,原則上無論是誰,私下都可以諮詢、委任律師,並無意見,問題是在於如果被調查人是行政官員,其經主席同意可以委由律師陪同,已較接受監察院約談不能有律師陪同為優,但如果出席人員只是專家證人,即使在刑事訴訟,亦不能有律師陪同出庭,此處聽證會不能有律師陪同是正確的,並無差異。至於行政調查是否需由主席裁示始得有律師陪同,抑或是原則上應許律師陪同,我想是有部分爭議,並非不能討論。
  4. 出席聽證會人員有涉及國安機密、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之詰問、涉及受法律保護之個人隱私部分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但是「無正當理由」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處係依據釋字第585號解釋,原則上應限於與立法院之職權有重大關聯部分,因此立法院不能調查獨立機關,如司法院、NCC、公平會,甚至檢察機關等職權之行使,人事部分不在此限。又出席人員是否拒絕證言,是否有得拒絕證言的情況,應由出席人員自行判斷,諸無強制之可能,也不應由主席決定,但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則可以決議處以罰鍰,當然出席人員如有不服,依法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自不待言。
  • 法律救生員評論
  1. 本文認為,推動國會改革的主要原因,除了近期對於諸多弊案,諸如光電、疫苗、快篩、巴西蛋、地方黑金等,始終未見檢調積極查辦給國人交待之外,監察院長期辦小不辦大,淪為執政黨附庸,績效不彰毫無功能之外,也是主要原因。本文對國會改革法案持贊成態度,希望能透過堅實國會調查權,以貫徹立法監督行政之效能,惟法案細部運作方式,如果無法直接在法律明訂的話,恐需明訂在「施行細則」當中,以避免授權、要件不明確的違憲爭議。
  2. 國會改革、國會調查權、聽證、藐視國會、毀憲亂政、光電、疫苗、快篩、巴西蛋、黑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