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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法過當】鄭深元律師、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一、新聞提要

109年5月13日新聞報載台北市一對男女酒後搭乘計程車返家途中,因不明原因攻擊司機,警方獲報到場時,男女仍失控推打員警,警方將男女壓制在地後,翁姓員警因情緒失控,二度用腳踹酒醉女子頭部,及以手煽女子巴掌,恐有執法過當之問題。
二、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三、本案法律評論
依上述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可得知,警察在執行職務時不得執法過當,須合乎比例原則。於本案,警察是否執法過當,由以下比例原則之要件做檢視:

  1. 適當性:係指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需有合憲之依據,且方法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本案因女子已被壓制在地上,並限制行動自由,目的已經達成,翁姓員警其後再以腳踹酒醉女子頭部,已不符合適當性。
  2. 手段目的關聯性:係指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與要求相對人達成的目的之間是否具有內在關聯。本案警察已經將女子壓制在地,足以使女子停止襲警之行為,已達成目的,但翁姓警員還用腳踹女子頭部及以手煽女子巴掌,此舉動已不符合手段目的關聯性。
  3. 綜上,這對男女因酒醉失控推打警察,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將兩人壓至地上,足以防止後續失控的行為再發生,但警察因情緒失控,用腳踹酒醉女子頭部,已屬於執法過當,若女子因而受有傷害,亦可提出傷害罪之告訴。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559785?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