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決理由:
- 救生員部分
救生員雖於王男不舒服上岸後,沒有查看王男的狀況,且其當時正在教課,而注意力放在其學生及泳池內其他客人身上,但王男已離開水域,難認救生員對王男有繼續特別查看、觀察或協助之作為義務。至於救生員同時授課雖違反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1條規定,但與王男死亡間無因果關係。
- 櫃檯接待人員、設備管理人員部分(下稱員工)
法令並無要求員工嫻熟救護知識與技巧,因此員工於王男向其表示「胸悶、呼吸不到空氣」時,雖未呼叫救護車,但無違反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王男昏倒時,員工之同事已立即撥打119請救護人員到場,並無遲延。
- 寒舍公司部分
◎血壓機、血氧機並非簡易外傷藥品及器材,寒舍公司並無備置之義務。
◎游泳池缺少高腳救生椅、救生員未穿著可辨識為救生員之服裝等缺失,與王男死亡間無因果關係。
◎員工於王男失去意識後不久,即進行CPR,且聽從119人員判斷、指示使用AED,至於CPR曾中斷2分鐘之時間,係因當時AED正在評估,不能碰觸患者所致,因此認為急救過程並無疏失。
- 法律救生員評論
- 依民事判決所附照片顯示,寒舍公司之泳池相對較小,僅有三條水道。因此,若認為救生員只對池內的泳客有救護義務,但對泳池畔躺椅上之王男無義務進行觀察或提供協助,難以理解。
- 本案寒舍公司若有依游泳池管理規範第8條的要求設置高腳救生椅,且救生員沒有違反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1條規定(同時間進行授課),並穿著可辨識為救生員之服裝,救生員於高腳救生椅上應可注意到王男是否出現身體不適需要協助,或王男可逕向救生員尋求協助,本案情形或可不同。
- 再者,救生員對於急救、醫護等方面的知識較一般民眾熟悉,應可判斷王男是否需立即送醫,或於王男昏倒時立即施以專業之CPR及AED急救,不需等待119人員於電話中之判斷及指示。則寒舍公司違反游泳池管理規範8條、救生員違反救生員檢定辦法第11條規定,是否與王男的損害擴大乃至於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仍有討論空間。
- 另外,寒舍公司是否備有人工呼吸器?員工對王男施以CPR時,有無進行人工呼吸,或使用人工呼吸器?如果沒有,是否可謂急救過程並無疏失,亦非無研求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