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見解
- 一審認為遺囑無效
◎代筆遺囑應遵循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遺囑人須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人記錄、宣讀、解釋,經遺囑人確認後,記載日期、代筆人姓名,並由所有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則以指印代替。
◎裴祥泉代筆遺囑時,分配財產給漢星公司員工,而其中的陳羿彣、謝雅玲兩人為漢星公司員工,卻又擔任遺囑見證人,違反了民法第1198條關於受贈人不得擔任見證人的規定,因此遺囑被認定無效。
- 二審認為遺囑有效
◎遺囑不僅僅是財產分配的形式,更蘊含了對於遺囑人生命歷程中重要親友的感激和情感,是其生前最後的心願表達。因此在解釋遺囑時應該考量當時的事實和所有相關證據,而不是僅僅拘泥於字面或截取書面資料,以免任意推測而失去真正的意旨。
◎陳羿彣、謝雅玲於遺囑製作時,有提醒裴祥泉遺囑公證人不能為受遺贈人,並表示兩人都不要遺產,裴祥泉表示「不要就不要」後,繼續完成遺囑,至於為何不將此內容記錄於遺囑,謝雅玲則表示裴祥泉個性急躁,不容他人異議,遺囑見證人陳舜芳為醫院護士,立場中立,也表示陳謝兩人都有說不要遺產,法院認為證詞可信。
◎裴祥泉遺囑為其個人生命歷程之重要親友之感念與情懷之內涵,為裴祥泉離世前最後之心願,且考量裴祥泉有確認陳謝兩人同意不拿遺產才製作遺囑,此遺囑中贈與漢星公司員工應不包括陳羿彣、謝雅玲兩人,因雙方不是法律專業人員,故不能因內容不完整,而隨意認為遺囑無效,忽視了裴祥泉的真意,故判遺囑有效。
- 裴祥泉的家屬目前還是可以依民法主張特留分,若是生前不想將特留分留給家屬,可以有三種方式處理:
- 生前處分財產:可以生前贈與,將財產逐年移轉,讓家屬完全無法繼承財產,但要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2年內將遺產贈與給繼承人,贈與的部分債權人還是可以主張算入遺產。
- 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對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經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能繼承,可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 保險規劃: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被繼承人可以投保保險,並指定保險受益人,以保險金的方式將財產分配給想要的人,且不算入遺產範圍。
- 法律救生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