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見解:
- 郭女表示郭母係受輔助宣告人,並無提起訴訟之意圖,提訴不合法。但法院認為郭母雖係受輔助宣告人,意思能力受限,但非完全欠缺或喪失之行為人。此外,郭母在受輔助宣告「前」即已向郭女提起訴訟,因此認為訴訟合法。
- 又郭女無法證明郭母曾贈與金錢,且家事調查報告顯示,郭女曾因資金周轉不靈使用郭母帳戶中的存款支付貨款,但曾承諾會歸還,報告並未提及郭母有贈與金錢給郭女之行為。因此判決郭母勝訴,郭女需返還前盜領之款項,惟可扣除郭女支付之照護費用。
- 郭母受輔助宣告後,可以向郭女提告嗎?
- 輔助宣告:所謂輔助宣告,係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之人,法院則可以依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因此時受宣告輔助人仍具備一定之意思能力與辨識行為所生法律效果之能力。
- 受輔助宣告人原則上具有法律上行為能力,但有下列情形則需要經過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條之2):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為訴訟行為。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法院依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上述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若無損及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疑慮,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向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為訴訟行為。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法院依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上述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若無損及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疑慮,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向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 由上訴可知郭母若受輔助宣告時想向郭女提告,則需經過輔助人同意,因受輔助宣告人為限制訴訟能力人。
- 郭母受輔助宣告後可以贈與金錢給郭女或立遺囑將財產給郭女嗎?
- 郭母贈與金錢給郭女嗎
依民法第15條之2,郭母若要贈與金錢給郭女則需要輔助人同意,若輔助人不同意,則無效。
- 郭母可以立遺囑將財產給郭女嗎
目前實務多採肯定見解,認為遺囑屬於單獨行為,只要滿16歲非無行為能力人就有遺囑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顯有不足,但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民法15條之2是為了保障弱勢精神障礙者之權益,並非表示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身分行為之意思表示時需經輔助人同意,而「作成遺囑之行為」屬一身專屬性之身分行為,故應不需經輔助人同意。至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人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須經輔助人同意,法條中的其他相關權利,應指與繼承相關之其他權利,例如受遺贈權、繼承回復請求權等等,法條中並未將做成遺囑之行為列入,故立遺囑不需輔助人同意。因此,郭母若要立遺囑將財產交給郭女,目前實務多採肯定見解,故郭母除非精神喪失,否則在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狀態下所立之遺囑,其遺囑可能有效,且無需輔助人同意。
- 法律救生員評論:
郭女若未經郭母同意,拿著郭母的印章與存簿至銀行提領金錢,可能犯偽造文書、侵佔或竊盜等罪。若郭母真要贈與金錢給子女,建議還是透過契約或者其他文字的方式為之,或子女向父母索取書面,以避免將來雙方舉證上之困難,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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