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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領取紓困補助不實切結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罪,主辦之公務員可能觸犯圖利罪】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一、新聞提要

109年5月14日新聞報載台南安平區公所最近接獲一名40多歲男子申請,表示自己是臨時工,存褶內只有幾十元,防疫期間找不到工作進而申辦紓困補助,但區公所查詢其財務狀況,才發現根本就是存款千萬元的「好野人」並將申請退件。
二、申請資格及檢附文件(參見衛生福利部網站)

  1. 填具申請書暨個案認定表:表單內容包含須符合「家戶存款(家戶內每人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及收入總額,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為當地每人每月最低1.5倍以上未逾2倍。」之申請資格。
  2. 身分證。
  3. 原有工作因疫情生計受影響生活受困之証明文件:如無法取得證明,可以陳述理由後填寫切結書。
  4. 未具軍、公、教、勞、農保保險身分之証明文件:可免附!可透過弱勢E關懷查。
  5. 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助(補貼)、津貼等之証明文件:可免附!可透過弱勢E關懷查。
  6. 全戶人口存摺(或內頁影本):如有困難,可免附!申請人同意由政府查調。
三、本案法律評論
現行推出勞工紓困方案之際,常有民眾自稱賣玉蘭花、舉廣告牌,或是家庭主婦或長期失業與疫情無關之人為了申請補助而去就服中心申請求職証明等,然而,紓困方案係為了使原有工作因疫情生計受影響之人提供的救助方案,並非鼓勵民眾利用其僥倖心態濫用申請補助資源,惟一般民眾似乎認為不領白不領,各種脫序行為因此出現。

從而,若民眾謊稱符合申請資格而簽訂切結書表明符合資料,惟事實上並不符合,此舉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之罪嫌;而主辦公務員若為了便宜行事,未針對民眾之申請做查核而濫發補助款,亦有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監督之事項圖利罪,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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