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妻為何支付了315萬元給徵信公司?
人妻以7萬元(原價9萬,折扣2萬)價格委任徵信公司進行外遇蒐證、行蹤調查,但不包含抓姦。徵信社人員成功取得丈夫與外遇對象的可疑照片及影片後,人妻另以300萬元代價,委託徵信公司進行包含5次蒐證和陪同抓姦的方案。隨後,人妻再支付8萬元,委任徵信公司全權代理現場與警方協力蒐證相關事宜,以及處理與丈夫及外遇對象的協調(和解)事項。因此,人妻共支付了315萬元給徵信公司。
- 法院為何判徵信公司應返還288萬元?
- 法官認為人妻給付7萬元合理的,因為徵信公司網頁記載外遇蒐證專案調查費用為5萬起,並未超過太多。
- 然而,300萬元部分,法官綜合相關事證,判斷當時人妻是在精神上處於憂鬱、焦慮、痛心等多種情緒交疊之際,簽約交付高額委任費用,考慮到徵信公司在公司網頁上記載抓姦專案調查費用為20萬元起,以及人妻是透過貸款支付該300萬元,丈夫也不是社會名人,而徵信公司所採取的抓姦手段也與一般抓姦案件無明顯不同,因此認定人妻在未經仔細思考、在急迫、輕率的情況下,訂立了不公平契約,因此將委任費用減為20萬元。
- 至於8萬元部分,法院認為對於同一委任事項,約定徵信公司可獲取2份報酬(8萬元及和解金額的30%),且限制了人妻自行達成和解的權利,有顯失公平之情,因此認定該契約應予撤銷。因此,法院判決徵信公司應返還288萬元(280萬元+8萬元)。
- 法律救生員評論
- 大部分的人可能缺乏委任徵信業者抓姦的經驗,但隨著現今網路資訊的發達,透過網路搜尋即可取得相關外遇蒐證、抓姦等服務事項及費用資訊。本件人妻承認是自行上網搜尋,始決定向徵信公司諮詢有關外遇蒐證的事宜。儘管徵信公司陸續收取了315萬元的報酬,但最終成功抓姦,且丈夫與其外遇對象在與徵信公司人員協談後同意分別賠償人妻500萬元和50萬元,這顯然是徵信公司努力的成果,扣除委任費用315萬元,人妻仍可獲得235萬元,是否對人妻顯失公平,可能值得進一步討論。
- 法院判決徵信公司應返還人妻288萬元後,人妻是否還可以獲得和解金額550萬元?如果人妻自行與丈夫達成和解,是否能夠達到相同金額?若認為315萬元報酬過高,500萬元和解金是否也有過高之虞?丈夫與其外遇對象可否主張在逾矩行為甫東窗事發,心神未定、孤立無援、意志薄弱、思慮不清,且面對徵信公司多位人員在場助勢下,才簽署該和解契約?實務上,法院曾有判決認為外遇對象是在急迫、輕率、無經驗的情況下簽署了500萬元和解金,法院認為減輕400萬元為適當,因此外遇對象僅需支付100萬元和解金(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字第 1426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