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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私訊合法嗎? 】鄭深元律師撰

2023年11月23日下午,柯文哲、侯友宜、郭台銘三人在君悅飯店聚首(另朱立倫與馬英九也在場陪同),侯友宜在發言時公開朗讀柯文哲發給他的私訊內容,內容提到柯說「他(郭台銘)需要找一個理由退選,所以給他面子,也是好的」。侯這種行為,會有刑責嗎?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首先,個資法規範的對象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疑義,並非規範私人之間。其二這則私訊內容似乎與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較不相關,自然不會違反個資法(參見個資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之定義)。
  • 刑法妨害秘密?
  1. 我們來看一下刑法315-1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需要上開二款之一的行為,才會構成妨害秘密。可見,在本案,必須是私訊以外之第三人,以非法方法去取得柯、侯之私訊(例如偷拍、竊錄)才能算,本案侯並不存在這種情形,他是自己念出自己的私訊,顯不構成該罪。
  2. 但是,私訊本來即為柯、侯之間不欲為人知之訊息,將自己與他人間之私訊公開念出來,有點像大嘴巴到處傳述,雖然侯在出來之前有詢問柯「你同意嗎?」,但侯在對方來不及說同意或不同意的情況之下,侯就直接宣講了,把對方的來不及反應當成默示同意。況且,上開私訊內容涉及第三人,亦即郭台銘之真實意向(郭是否需要為退場找個下台階)等訊息,是應該需要郭同意的,但顯然郭並未被徵詢取得同意。侯的這種舉動是相當引人非議的,實不足取。
  • 法律救生員評論
任何在網路上的對話、通話,均有遭他人非法竊取之可能,即使未遭他人竊取,亦有可能遭任意截圖、惡意公開傳述之可能。我國目前對「通訊秘密」之保障尚未臻週延,在此之前,通話、私訊內容仍應謹慎為之,也不要因一時心軟,隨意附和並非事實的話語,以免遭惡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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