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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帶你看-校園割喉案】林宏軒律師撰

新北市某高中附設國中部25日驚傳持刀割喉案,一名郭姓男同學為了替女同學出氣,持彈簧刀刺傷楊姓男同學,楊男送醫搶救後仍宣告不治。郭男及涉嫌教唆的女同學2人移送少年法庭處理,法官裁定郭男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女同學責付監護人。接下來郭男會面臨什麼責任?未成年犯殺人罪不會被判處死刑、留下前科?該如何預防類似事件發生?
  • 郭男涉犯殺人罪,然後呢?
◎少年是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針對少年犯罪,有二種處理程序。一是少年保護事件,由少年法院進行處理;另一是少年法庭審查後,若認為少年行為時已滿14歲,且涉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例如殺人、傷害致死罪等),或案件繫屬後少年已滿20歲,則應裁定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檢方偵查後如認應起訴者,案件仍會送到「少年法庭」進行審理。少年法庭若判決有期徒刑,少年會被送到高雄的明陽中學,雖名為學校,實則少年監獄。
◎本案郭男的行為,恐涉殺人罪或傷害致死罪,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根據前述說明,最後郭男最後很可能會被送到明陽中學。但若少年法庭調查認為僅係過失致死,可能就只是一般少年保護事件處理。
  • 少年犯罪判比較輕?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4條規定「法院審理第二十七條之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二項各款之處分」。簡而言之,儘管少年有罪,但法院認為適當,得免除其刑,並選擇實施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因此,少事法罰起來不一定比成年人一般刑事案件輕,其中感化教育是一種特別矯正教育的機會,少年進入感化教育(即新竹誠正中學、誠正中學桃園分校、誠正中學彰化分校,女生則在彰化分校)最長時間為3年。一般成年人在面對普通傷害案件時,可能被判處較為輕微的刑罰,例如可易科罰金。
  • 未成年人犯罪沒前科?
依少事法第83條之1規定,少年受第29條第1項之處分(告誡、交付家長、轉介輔導)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也就是未曾受判刑的意思。少年法院會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前科紀錄加以「塗銷」,使其在一般途徑無法查得前科紀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內部仍可查閱該少年的犯罪紀錄。
  • 未成年殺人不能判死刑?
根據刑法第63條的規定,未滿18歲的人不得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即使其本應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刑罰,也應依法減輕其刑。因此,未成年人犯下的殺人罪行不得判處死刑的規定,是明文規範在「刑法」中,而非「少年事件處理法」。若欲進行修法,則須針對「刑法」進行修改。
  • 不能揭露少年的照片或個資?
新北地院於12月28日兩度聲明警告,「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此聲明的法條依據為少事法第83條規定,一旦違反者將面臨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 法律救生員評論
本案少年過去曾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中,依照少事法制度應該過去或目前有所謂「少年保護官」專責少年犯罪社區處遇工作,本案似乎未見少年保護官有適度「控管」與「追蹤」作為,並與學校方合作,實為憾事。有人提到教育部所制定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過度保護學生,導致此憾事發生。雖然搜查學生書包確實有預防犯罪的效果,但與本案關係不大。強化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並提供相應的輔導服務,同時建立完善的校園安全機制、加強學生與老師之間的信任關係,以及建立有效的欺凌防制機制,都是減少校園暴力事件發生的關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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