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聞報導警方持票搜索Dcard,以調取用戶資料。警方指出,為了妨害名譽、網購詐欺偵辦需要,有向Dcard調取用戶資料,但遭到拒絕,因此例行性前往Dcard調取資料。Dcard則發聲明指出,並無拒絕配合調查情事。
- 針對警方此舉,筆者必須指出,任何社群媒體均有依警方要求提供用戶資料之義務,社群媒體不是法律管不到的化外之地,任何在社群媒體上所作的犯罪行為,無論是恐嚇還是誹謗甚至是公然侮辱,跟在現實生活上並無兩樣,均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社群媒體理應無拒絕提供用戶資料之權限。當然,如果警方來函查調資料未說明合理的理由,或係大規模浮濫查調資料的情形,社群媒體應透過聯繫溝通確認後,再提供資料較佳。一般情形,如果Dcard確實有拒不提供用戶資料的情形,警方依法聲請法院搜索票進行搜索查調資料,應屬可行。
- 諷刺的是,依我國與美國最大社群媒體FB、IG的協議,只有限制在殺人、擄人勒贖、詐欺、毒品、妨害性自主(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跟蹤騷擾防制法等八大類案件,FB、IG才會依院檢警調要求提供用戶資料,其他犯罪,FB、IG並不會提供資料。因此如果你在FB、IG被誹謗、被恐嚇等,是無法找到實際用戶的,案件也只能簽結辦不下去,造成使用美國社群媒體的用戶在台灣形同擁有部分「治外法權」。明明台灣是犯罪地,也是結果地,卻不受台灣司法管轄、追訴及處罰。台灣司法單位對FB、IG消極不配合查調用戶資料莫可奈何?
- 但是這些情況發生已久,怎麼從來沒聽過有請票搜索FB、IG台灣分公司的情形?為何獨獨對台灣本土社群媒體Dcard特別兇?何以厚此薄彼?這恐怕才是刑事警察局應該出來說明的重點。
- 本文以為,不管Dcard、FB、IG拒絕配合的理由為何,本於同一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原則,既然FB、IG可以拒絕八大案件以外之用戶資料查調,Dcard非不可以採取與FB、IG同一標準拒絕配合調查。至於FB、IG、Dcard拒絕配合時,台灣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媒體主管NCC、及數發部可否行使其行政管制的權限,否准上開媒體在台灣營運的許可或限制其方式,就要看有司敢不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