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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大戰」門票翻倍賣,法院竟不罰!】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2023年亞錦賽台韓大戰於大巨蛋開打,也是大巨蛋首次舉辦國際賽,台韓大賽門票開賣就秒殺,但網路上卻出現黃牛票。警方查獲廖姓男子將票價1200元的門票以2500元賣出,並依社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項送辦。但法官因某種原因裁定廖男不罰,警方表示將會抗告。
  • 法院見解
法院認為警方佯裝買家以誘捕偵查方式向廖男購買門票,但實際並無真正買票看球的真意,警方購買的目的為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事實上不能為真正完成買賣行為,故認定廖男僅能視為未遂犯,但社維法第64條第2項並未處罰未遂犯,因此裁定不罰。
 
  • 法院見解合理嗎?
  1. 社維法第64條第2項規定「若非供自用,而轉售圖利運輸、遊樂票券,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的罰鍰」,故行為必須符合「非供自用」與「轉售圖利」才會違反該條規定。
  2. 警方佯裝買家上網購買黃牛票的蒐證作法合法嗎?我們先來談談實務上常見的這二種辦案方式:
◎陷害教唆-犯意誘發型之誘捕偵查
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惟因有偵查犯罪的人員設計教唆,才萌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偵查犯罪的人員教唆行為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無意義,應當禁止。
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偵查犯罪之的人員以設計引誘之方式,假裝與犯罪人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偵查犯罪的人員之行為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應該有證據能力。
  1. 本案狀況分析:
廖男已將門票上網高價轉售,警方才與廖男聯絡購賣,警方的行為應屬機會提供型之誘捕偵查,尚非法所不許,所取得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再者,警方為了辦案購票後如果沒抓到黃牛,仍需自行吸收購票成本或再轉讓該票券,應屬於購買的行為,並非無購買之真意,依上述說明,此案應當違反社維法第64條第2項規定。法院見解似有誤會。
 
  • 販賣藝文活動或體育賽事的黃牛票的法律責任有什麼差別?
  1. 販賣藝文票券黃牛票(如演唱會門票):依文創法第10條之1,按票券張數,將罰每張票券金額或定價10倍到50倍罰鍰。若以不正當方式取得票券,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2. 販賣運動票券黃牛票(職籃、職棒門票):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規定,將罰每張票券10至50倍罰鍰,若用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3. 無論運動票券或藝文票券,都可能違反社維法第64條第2項規定。
 
  • 將運動賽事門票綑綁周邊商品高價賣出,以迴避買賣黃牛票的責任,真的無責嗎?
有判決認為:周邊商品本來就沒有公定價格,難以認為是圖利,可能就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項規定。筆者認為:應視個案而定。目前法規對於文藝票券與運動票券得黃牛行為均設有罰鍰規定,因此目前黃牛都已綑綁商品的方式來販售,對此,文化部表示對於藝文表演票券只要涉及加價轉售,包含綁物出售、以票換票、以物換票、要求特殊行為交換等,只要有獲利都是黃牛行為。至於運動票券部分,教育部尚未有相關見解,本文建議也能比照文化部見解統一處理。
 
  • 法律救生員評論
目前許多法院對於黃牛的認定是一定要完成交易行為,才會違反社維法第64條第2項規定,若黃牛僅網上兜售尚未實際交易,則不違法。本文認為警方被動上網交易的行為,蒐證方式並非違法,且某程度上也具有購買之意圖,應直接以社維法處罰既遂,否則將造成警方無法查緝黃牛票,使立法的美意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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