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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領死者的存款】林宏軒律師撰

「東門興記」水餃創始人郭禮忠過世引爆2.6億元遺產戰。郭禮忠的長女郭雅慧控告媽媽郭林初旭,指控其盜領父親遺產約6300萬元,並將部分美金拿去購買旅行支票。台北地檢署依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洗錢等罪起將郭林初旭起訴。
  • 被告郭林初旭的抗辯
郭林初旭辯稱郭禮忠生前表示帳戶裡的錢都交由她處理,為處理丈夫的後事,才提領大筆現金,並強調若非女兒提議,她根本不會主動購買旅行支票,原本是留待未來赴美探望女兒而準備,但至今仍未用上,且她在丈夫過世隔年就將這些美金申報為遺產,並無不法意圖。
  • 提領死者存款可能構成什麼犯罪?
在父親死亡後,其遺產依法由全體繼承人(包括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該遺產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除非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任何繼承人均不得單獨提領父親的存款。若擅自提領,可能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和第335條「侵占罪」。若使用ATM提款,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之2「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因此,繼承人在處理被繼承人的財產時應謹慎行事,以避免觸法。
  • 提領存款是為了處理丈夫後事,是否就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本案郭林初旭辯稱提領存款是為了處理丈夫後事,是否就不成立偽造文書罪?答案是會成立,因為法院認為此為動機問題,對於偽造文書罪的成立並不受到影響。然而,對於「侵占罪」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則可能認為行為人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構成這兩條罪,最終的評斷還取決於「提領的金額」與「喪葬費用」是否相當。
  • 生前授權郭林初旭提領存款,是否就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本案郭林初旭抗辯郭禮忠生前曾表示帳戶裡的資金都交由她處理,若她可以證明此事,根據民法第550條但書,該委任關係有可能持續至死後,最高法院傾向認為這種情況不構成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刑事判決)。然而,若認為認定該委任關係因郭禮忠死亡而消滅,但郭林初旭誤以為委任仍然有效,進而提領款項,則可能因缺乏故意而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 法律救生員評論
本案郭林初旭若無法證明事前有獲得郭禮忠授權可以提領其帳戶款項,她可能面臨被判行使偽造文書罪的風險。實務上,提領死者存款而遭控告偽造文書的案件屢見不鮮,為避免此類爭議,建議父母親可以在生前透過「授權」或「立遺囑」的方式,事先允許小孩或其他第三人在其離世後提領存款並處理特定事務,或者概括授權處理一切事務,以避免繼承人因缺乏相關法律知識而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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