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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狗改不了吃屎」 無罪!】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劉男常於臉書與一位網友甲筆戰,他於臉書貼文「狗改不了吃屎」,被網友控告公然侮辱罪,台中地院一審判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1萬元,他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他是比喻網友的作為,而非暗示網友是狗,類似「鼠輩橫行」等成語,撤銷原判決,改判他無罪,全案確定。
  • 法院見解
  1. 一審見解: 劉男於臉書貼文「狗改不了吃屎」,明知此舉可能影響網友甲之社會地位,毀損到甲的名譽,劉男仍決意為之,可見劉男具有公然侮辱之主觀犯意。
  2. 二審見解: 由該臉書貼文整體綜合觀察,劉男以引用文字,形容網友甲惡行不改,並抒發個人意見,因一般人平常使用以動物為喻的語言文字,如「鼠輩橫行」等,都不是明示或暗示他人是動物,臉書貼文狗改不了吃屎,難以認為劉男暗示網友甲為狗,故不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 公然侮辱罪違憲?
  1. 近期憲法法庭針對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的除罪化進行討論,各界對於公然侮辱除罪化有不同的聲音,以下分享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法官見解。
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 法律明確性的意義:法規規定所使用的概念,其意義依法條的意義、立法目的等等、須為受規範者可以理解且可以預見,並且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才符合法律明確定。
  2. 現行法院對公然侮辱的實務運用違反法律明確性:現行實務對於侮辱的判斷,通常會檢視行為人的言語或做出此行為的內涵,是否會損及他人的名譽與社會評價來判斷,但在具體個案中,除了要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或言語是否已達辱罵的程度外,是否還需另外判斷行為人是否以毀損他人的名譽為主要目的,法官間見解不一,例如本件一審法官認為已構成侮辱,而二審法官則認為狗改不了吃屎是在形容網友甲的行為,而非辱罵,同個詞彙,因法官的解釋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結果,已造成民眾無法預見其行為會不會造成他人不悅,而被認定為侮辱,已經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公然侮辱違反平等權與言論自由
  1.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都是在侵害對方名譽與人格權的個人法益,誹謗罪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公然侮辱則為未指定具體事實而為的抽象謾罵,大法官釋字509號與最高法院認為公然侮辱無刑法第311條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而誹謗罪卻可以適用刑法第311條阻卻違法,此差別非基於事物性質不同所致,已違反平等原則。
  2. 法院對於「侮辱」無法有明確、一般性的見解下,等同賦予法官不受拘束的裁量權,會產生只要法官認為的粗俗語言都會構成侮辱,而未考量到言論自由的保護重要性,已侵害言論自由。
  • 法律救生員評論
  1. 許宗力司法院長曾表示涉及粗話的公然侮辱判決,使法院淪為道德糾察隊,有檢討之必要。又公然侮辱罪比誹謗罪有更大的違反明確性原則之憲法疑慮,侮辱應除罪化,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現行法之下,法院應採合憲限縮的態度,只有基於種族、宗教信仰、性別、性傾向之理由對人公然為仇恨性辱罵,始足認定造成人性尊嚴之傷害而構成侮辱。
  2. 用粗俗的話語去罵他人,有時可能不會造成被罵者社會評價或名譽有所減損,反而會造成罵人者有品行不佳或者修養有問題等等的結果,且侮辱性言論,為當事人的意見表達,相較於誹謗帶有不實事實的傳述,更應該受到言論自由保障,且公然侮辱常常也發生罵人者不覺得是辱罵,但被罵者覺得是,但雙方都不知道法官會如何認定,但法官不應該是生活糾察隊,且同一用詞不同法官有不同想法,導致人民無法預見,已造成法官與人民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