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報紙記載陸軍嘉義中坑257旅部4營新兵今年8月發生打群架事件,嘉義憲兵隊將16名涉案新兵依妨害秩序罪嫌函送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不構成刑法第150條公共場所聚眾鬥毆要件,全部不起訴。對此,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10月21日回應,尊重司法偵查結果,但此案對軍事安全及領導統御影響甚鉅,後續將主動與檢察機關聯繫溝通,嚴正表達國軍整飭軍風立場。
- 讓我們先來看看刑法第150條規定。該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首謀及下手實施之人,均有相當刑責,分別為一年以下,及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等之刑期。
- 現在問題在於軍營是公共場所,或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嗎? 軍營進出均有相當門禁管制,軍營對此刻軍營內部有那些人、多少人均能切實掌握,就算沒當過兵的人也該知道,外人是無法隨便出入軍營的。既然軍營不是公共場所,也不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就不符合刑法150條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畢竟這跟一般市井之間的鬥毆相比,在軍營裡鬥毆面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的危害是較小的,而且可以透過教育、軍紀方式處理,既然不是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非被害人提告傷害罪,否則國家刑罰無介入處罰之必要,自所當然。
- 陸軍十軍團認為此事應與檢察官溝通,似乎認為檢察官有錯? 本人認為錯在軍方,軍方應嚴飭軍紀,自己的領導統御、軍紀及教育不足,應該深自檢討,而不是推給檢察官起訴來整飭軍紀,更不應該怪罪檢察官為何不提起公訴? 軍方還說要主動與檢察機關聯繫溝通,嚴正表達國軍整飭軍風立場,無疑是干涉司法,且完全是搞不清楚狀況,令人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