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見解
- 葉父贈與房屋給葉男後,葉男竟拒絕父母返家,導致父母只能在工寮生活,葉男還將二樓出租當倉庫使用,且未支付撫養費,也可知葉男有拒絕扶養雙親的意思,顯未盡到扶養義務。
- 葉父可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葉男未盡扶養義務,撤銷房屋贈與,並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因贈與撤銷後,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葉男請求返還房屋。
- 葉父要如何將房產給小孩,才能避免被趕出家門!
- 附負擔的贈與契約
◎將負擔內容寫於贈與契約中,受贈人若無法做到,就可撤銷贈與,例如葉父與葉男約定居住於該房屋到死亡、葉男需支付多少撫養費給葉父,或葉父要與葉母同住於該房屋,直到雙方不在人世等等,這樣就可以避免葉男獲贈房屋後,不盡其扶養義務。
◎建議贈與契約的負擔內容要直白明確,不要太婉轉,避免之後因用詞模稜兩可產生問題,並建議贈與契約請公證人公證,避免舉證困難。
- 信託
◎信託: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葉父可以將房屋設立信託,將受益人設為自己,受託人設為葉男,葉父與葉男訂定信託契約,在辦理信託登記後,葉父再將房屋移轉登記至改葉男名下,但葉男要遵照信託契約(例如葉男不得將房屋過戶至第三人名下,葉父得使用該房屋等),若是葉男不遵守信託契約,葉父就可終止信託。
- 法律救生員評論
父母生前要將房屋贈與給子女,建議以附負擔之贈與方式為之,契約內容可以與律師諮詢,以免日後造成契約無效的問題。信託也是另一種好方法,若子女有未成年人或弱勢族群,也可考慮以遺囑信託的方式為之,避免父母逝世後,子女的生活無法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