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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如何寫比較容易成功】林宏軒律師 撰

一、前言
台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9日前往台北地院,聲請假扣押基泰公司6195萬9982元,但12日遭到北院駁回。此外,11日北市府再替受災戶聲請第二波假扣押2億元,但最終也遭北院駁回。對於第一波假扣押被駁回,連堂凱表示尊重裁定,不會提起抗告。至於第二波假扣押是否提起抗告,則再研議。那麼,聲請假扣押需要什麼要件?假扣押聲請狀如何寫較容易成功?基泰建設有可能被假扣押嗎?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二、假扣押是什麼?
為了確保債權在訴訟結束後能夠確實實現,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以確保在勝訴後能夠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避免徒勞無功。所謂的「假」,是「暫時」的意思。

三、聲請假扣押,需要什麼要件?
假扣押要通過,債權人須說明二件事。第一,本案請求(假扣押之請求):債權人須釋明他對債務人有什麼債權存在,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第二,假扣押之原因:須釋明若不立即凍結債務人的財產,未來不能或很難可以強制執行(即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現存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同時受多數債權人之追償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或債務人將財產移至國外等情形。如果第二個要件釋明有所不足,法院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根據實務慣例,擔保金通常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

四、假扣押聲請狀如何寫較容易成功?
(一)第一個要件:假扣押之請求(本案請求)部分
這部分比較沒問題,只要寫清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什麼債權存在,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並詳細交代人、事、時、地、物,法院通常會認為債權人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
(二)第二個要件: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要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往往難以辦到,因為債權人難以查明債務人的財產變動狀況。因此,聲請假扣押往往不容易成功。然而,以下幾點建議或許可以提高成功的機會:
1、加強本案請求之存在可能性:在本案請求之存在可能性極高,假扣押之原因的釋明程度應允許降低,因為債務人之後受到損害的可能性極低。因此,加強本案請求存在之可能性應該也是釋明假扣押原因之方法之一。
2、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9號裁定認為,在車禍侵權紛爭,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此一見解在其他侵權紛爭應可援用。
3、調查債務人是否在其他案件中被列為被告:也就是釋明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追償,為最高法院例示的情形之一。
4、只要釋明1%,就應准許假扣押: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似認為只要有絲毫、些許的釋明,不是完全沒有釋明,就是有所釋明,即使釋明有所不足,也可以用擔保來補釋明之不足。學者也有認為,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釋明不足」,是指釋明程度未超過50%的可信度,則釋明程度自1%至50%間之釋明均屬不足,而非全無釋明,除非釋明程度為0,才能駁回假扣押之聲請。白話來說,就像在射箭比賽中,即使沒有射中10分,只要射到1分也算有所釋明;或者在棒球比賽中,只要投在好球帶的邊緣也算有所釋明;再者,像在籃球比賽中,不用空心入網,擦板球、洗鍋球都算有所釋明。


五、基泰公司有可能被假扣押?
北院係以基泰公司實收資本額有43億8千萬元、總資產扣除負債尚有78億3169萬、公司已經匯1億元到市府指定專案帳戶,且公司沒有財務異常或日後難以賠償損害之慮為由,駁回北市府的假扣押聲請。因此,從現階段來看,基泰公司只要沒有跳票、財務困難、或其他脫產等情形,很難成功對基泰公司假扣押。然而,如果將來基泰公司已建成房屋難以銷售、或正在興建的房屋都被北市府勒令停工,公司也有倒閉的風險。因此,將來北市府或債權人再次對基泰公司提出假扣押聲請,仍有准許的可能。實際上,法院如果要在現階段准許假扣押,也可以引用上述實務見解,認為債權人已有1%之釋明,在法律上也是站得住腳的。


六、法律救生員評論
聲請假扣押基泰公司財產的成功機會相對較低,北市府可能早有心理準備。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該考慮對可能需負責的人提出假扣押,例如基泰公司前負責人陳世銘、福益營造公司負責人王明堂、以及設計、監造之建築師等人,這一做法是否更可能成功且更有必要呢?而且,北市府如此大動作的對基泰公司聲請假扣押,豈不違反假扣押制度之秘密性之要求?反而為基泰公司提供了脫產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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