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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頭帳戶,不會被判刑?】林宏軒律師 撰


最近,《洗錢防制法》修法增訂第15條之2非法交付帳戶罪,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供人頭帳戶,違反者採「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解決以往主觀犯意證明困難的問題,但也挨批「不處罰初犯」是縱容詐騙。那麼,本次修法的內容為何?新法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適用關係為何?新法增訂是否影響偵查、審理中的案件?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 新法修了什麼?
法務部表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供人頭帳戶,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或收錢賣帳戶、或一次交付3個以上帳戶者,則科以刑事處罰,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法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關係?
  1. 法務部表示
新法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不同,且其性質非特別規定,亦無優先適用關係。因此,提供人頭帳戶者可能同時構成這三條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1. 多數判決也認為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非法交付帳戶罪」是獨立的犯罪型態,因此並無取代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並無將原來合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除罪之意。因此,提供人頭帳戶者若同時構成這三條罪,也是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 新法是否影響偵查、審理中案件
  1. 法務部表示新法增訂不影響所有偵查、審理中案件
幫助詐欺罪的保護法益包含個人財產法益,尚非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所能取代,自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的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本次修法並未變動刑法詐欺罪、幫助犯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的要件,也就沒有刑罰廢止的問題,新法施行前已繫屬的人頭帳戶案件,自應由檢察官、法官依具體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新法增訂不影響所有偵查、審理中案件。
  1. 多數判決也認為不影響審理中案件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既然行為人行為時尚無新法規定,自不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1. 少數判決認為審理中案件應改判不受理
有判決認為,新法增訂後就涉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新法,因此審理中案件應先改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不能直接用刑事處罰,因而將原判決所認定的幫助洗錢罪改判不受理。
 
  • 法律救生員評論
  1. 依法務部對於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的說明,只要無正當理由提供人頭帳戶就會被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如果是更嚴重的賣帳戶(有對價)、提供三個以上的帳戶、或被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者,就會落入刑罰。又強調新法並無取代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如此一來,新法不僅沒有減少案源,反而增加基層檢警的負擔及困擾,究竟是一律先丟給警察篩選哪些要用告誡,哪些要用刑罰處理?還是警察與檢察官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
  2. 法務部雖認為新法增訂不影響所有偵查、審理中案件,但目前已有法官認為新法增訂後有新舊法律變更問題,審理中案件應改判不受理,若將來有其他檢察官、法官效法,則仍在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人頭帳戶案件均將以新法處理,可預見有大批人頭帳戶案件會被判處不起訴或不受理。如此看來,審理中的檢察官是否應撤回起訴?還是放著被法官判決不受理?仍有待高檢署召集全國地檢署開會研商解決之道。

圖片來源: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