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民眾越來越重視運動、健身,保持完美體態之餘,更維持健康,健身產業日漸興盛,包含大家最熟悉的健身房、瑜珈教室、拳擊館、攀岩場等,上開皆屬交育部稱之「健身中心」,既然屬於健身中心,即應遵守教育部最新訂定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業者在訂定會員條款等規則時,務必注意是否違反定型化契約條款。以下,將針對消費者與健身中心常見之爭議說明:
- 審閱期3日、鑑賞期7日:
- 疫情期間不能或不敢使用健身設施,該怎麼做?
◎暫停教練課程與會籍[4]:
- 事前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事由,但消費者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1個月內補辦。
- 業者應於7個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會籍或課程。
- 停權期間,免繳會籍、課程費用,會籍、課程有效期間順延。
◎終止契約:業者應歸還餘額予消費者外,不得收取違約金、手續費或任何名目的費用[5]。
- 暫停教練課程與會籍之事由[6]?
消費者有下列事由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釋明下列釋由,辦理暫停會籍或課程,於停權期間,免繳會籍、課程費用,會籍、課程有效期間順延,業者應於7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會籍及課程服務:
- 出國逾一個月。
-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暫停會籍6個月後,消費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6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終止契約,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7];且消費者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1個月內補辦。
-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 終止契約?會有違約金或手續費?
許多健身房、健身中心都會在契約條款約定,若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即須負擔高額之違約金,但依最新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約定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須支付違約金之規定,是違法的。針對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分成以下情形:
◎若係「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8]:
- 契約生效後7日內,且消費者於營運中未使用服務:業者應返全額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
- 契約生效後7日後,或消費者已使用服務:
☆退費:業者須按比例退費。
☆消費者須支付「手續費」:若契約有約定手續費,消費者須支付業者「手續費」,但手續費若係以「定額」收取,加計消費者應補足之金額,不得逾6000元;若係以不定額收取,則不得逾月平均價格乘以約定使用期間之未到期時間比例之20%。
◎若係「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9]:業者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計算餘額退
費,且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若係「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10]:
- 退費:業者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計算餘額退費,且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 業者須支付「違約金」:若契約有約定手續費者,須按照手續費約定比例(參上述),計算違約金支付給消費者。
- 自動續約條款?
業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或類此字樣[11]。因此,消費者簽約完成後記得向業者拿取契約,並於簽訂契約時確認契約到期日,避免業者於到期日後,繼續扣款,以產生日後爭議。
若遇到上開爭議,若無法自行解決,建議向消費者保護會申訴,或洽由律師協助。
新聞連結[1] 最新版係於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3]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10點。
[4]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8點、「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9點。
[5]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11點、「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12點。
[6]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8點、「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9點。
[7]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11點、「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12點。
[8]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10點。
[9]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11點。
[10]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項第13點。
[11]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項第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