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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站竟然也不行!?】林宏軒律師撰


法務部日前預告修正民法有關父母懲戒權規定,將現行民法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有身心暴力的行為」。對此,家長與兒少團體看法兩極。究竟為何要修法,及修法通過後該如何管教子女呢?以下我們簡單討論如下。

  • 為何要修法
因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當中「懲戒」兩個字的文意,常使父母誤以為,自己有權可以打小孩、或以任何方式管教小孩,而不知下手輕重。也因此,法務部為了更完善相關規定,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定及一般性意見指明「各國應於民法中明確禁止體罰」,並參考各國的做法來擬定這次的修法,例如日本於2022年修正民法有關父母懲戒權規定,第821條規定:「行使親權者,依前條規定提供監護、教育時,應尊重兒童之人格,並考慮兒童之年齡及發育程度,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韓國於2021年刪除民法第915條原訂有父母懲戒權之規定;法國於2019年7月12日修正相關規定,明定「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德國於2000年修正民法第1631條,明文規定「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不得對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等規定,來擬訂這次的修法。
  • 修法後的效果
未來如果父母以暴力方式管教子女,就無法拿民法第1085條之父母懲戒權當擋箭牌,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且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濫用對子女之權利時,法院有權停止父母之親權,如有虐待或其他急迫的情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6條及第71條允許主管機關強制帶走小孩,並可向法院聲請停止父母對子女的權利
  •  什麼是「身心暴力」行為?
修法理由並未就「身心暴力」行為作定義或說明,參酌衛生福利部函釋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第21段「精神暴力」,是指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罵、情感淩辱或忽視等,例如恐嚇、威脅、蔑視、孤立;第22段「人身暴力」,包括所有體罰和所有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淩和欺負,例如徒手或持器具毆打、捏掐、打耳光、拉扯頭髮或踹踢等;第24段「體罰」,則指任何使用人身暴力並造成某種程度疼痛或不適的處罰。
  • 法律救生員評論
  1. 依現行法規定,如果父母管教過當,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傷害罪、強制罪、公然侮辱罪、恐嚇罪等,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家庭暴力行為的規範,也就是說,懲戒權有其界限,除了父母主觀上要出於教育小孩的意思,客觀上也要有懲戒的理由,且懲戒手段要符合比例原則。現行法的規定似無窒礙難行之處,「懲戒」不必然與「身心暴力」畫上等號,如果只是要避免「懲戒」二字有遭誤會的可能,將「懲戒」二字改掉,刪除即可。
  2. 目前父母擔心的是,如果不能罰站、體罰,也不能威脅(如果你不吃飯的話,就不給你看電視等)、辱罵的話,小孩哭鬧該怎麼教?小孩如果不聽勸阻在街上亂跑,不用一些人身暴力行為有辦法及時避免悲劇發生?以及懲戒與教養的界線怎麼拿捏,例如小孩不認真吃飯就不給他吃一餐,算不算是身心暴力行為?可能還需主管機關作明確的定義或解釋,以免家長無所適從,甚至影響年輕人生育下一代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