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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的夠久就能離婚了?】鄭深元律師撰


近日(112年3月24日)憲法法庭做成一則新的判決,認為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離婚的規定僅「無責之一方」可以訴請離婚,「有責之一方」(如外遇、家暴之一方)不能訴請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婚姻自由」(包含解消婚姻關係之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但是憲法法庭又話鋒一轉認為:「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
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2 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白話來說,拖的夠久,渣男也可以訴請離婚。實務界有人因此批評說「一時渣還不行,要渣的夠久」。


婦權團體到目前沒有任何反應,我猜他們大概是沒注意到事情的嚴重性吧!本文為了方便討論,我們舉渣男為例說明,特別要說明的是,不是因為渣男一定比渣女多,而是因為渣男比較會自爆,因此我們才會誤以為渣男比渣女多,事實上渣男找的也是渣女,不然你以為渣男找的是誰?
 
  • 我國現行的離婚法規範體系如何?
現行法裁判離婚的事由民法1052條第1項列舉事由、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情形,法院就應該准予二方離婚,但是何謂重大事由,見仁見智,因此適用上衍生很多爭議。
  • 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只能「無責之一方」請求離婚,那如果老婆不想離婚,渣男想離婚,法律該怎麼辦?
憲法法庭說:渣男渣完(家暴、小三)之後逾相當時間(夠久)、事由已持續相當時間(分居),仍不許渣男離婚,顯然「過苛」,應該修法。亦即應例外允許渣男拖久之後可以訴請離婚,以保障姻姻自由。但渣男列老婆為被告來訴請離婚,老婆是被告要出庭,法院如果又判渣男勝訴,會觸傷婚姻中被害人的情感,甚為不智,在訴訟上如何平衡兩造的立場,著實考驗法官的能耐。但反過來看,離婚反而可以使雙方的人生及早重新開始,不要一直陷在負面情緒,會不會也是一個正向解決方式?本文對於憲法法庭這則判決基本上是持肯定態度。
  • 配套措施之採用:
  1. 引進分居(別居)制度:例如規定分居達一定期間(如二年)可以訴請離婚,以解決婚姻名存實亡的問題。
  2. 引進「苛刻條款」:亦即為未成年女之利益(重大傷殘、惡疾),或對他方過苛,有必要維持婚姻者,例外不准離婚,以避免造成極端情境。
  3. 離婚之剩餘財產分配之比例、有責一方應付之贍養費加高、有責一方負擔較高之扶養費、加重損賠等不利結果,以保護對方獲取公平之實質補償後離婚。也可以說允許用「錢」去平衡兩造離婚後的不良後果、心理不平衡。
家事案件是最難斷的案件,二人婚姻期間的相處狀況,法官沒有親眼看到,並不了解,一切只能端賴法庭證據的呈現,雙方在法庭互揭瘡疤,加上小三、小王及二方家族、友人從中介入,事情益發複雜,法官難斷家務事,判決一定無法讓雙方都服氣。但法律既然允許雙方合意就能結婚,也應該放寬離婚的認定,使已無夫妻情份的雙方及早回歸日常,重新開始生活,或許才是最好的療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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